一、处罚内容
1.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经纪人员提供公共租赁住房经纪业务的处罚
2.对房地产经纪人员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经纪业务和收取费用等五类行为的处罚
(一)对房地产经纪人员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经纪业务和收取费用行为的处罚;
(二)对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代办贷款、代办房地产登记等其他服务,未向委托人说明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情况,并未经委托人同意行为的处罚;
(三)对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未由从事该业务的一名房地产经纪人或者两名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略)行为的处罚;
(四)对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前,不向交易当事人说明和书面告知规定事项行为的处罚;
(五)对房地产经纪机构未按照规定如实记录业务情况或者保存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行为的处罚。
3.对房地产经纪服务未实行明码标价等四类行为的处罚
(一)对房地产经纪服务未实行明码标价行为的处罚;
(二)对房地产经纪机构未达到或未完成合同约定标准或事项收取佣金行为的处罚;
(三)对房地产经纪机构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或者与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串通捂盘惜售、炒卖房号,操纵市场价格行为的处罚
(四)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对交易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交易信息,低价收进高价卖(租)出房屋赚取差价行为的处罚;
4.对房地产经纪机构擅自对外发布房源信息等两类行为的处罚
(一)对房地产经纪机构擅自对外发布房源信息的处罚;
(二)对房地产经纪机构擅自划转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处罚
5.对房地产经纪机构以隐瞒、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交易或者强制交易行为等七类行为的处罚
(一)对以隐瞒、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交易或者强制交易行为的处罚;
(二)对泄露或者不当使用委托人的个人信息或者商业秘密,谋取不正当利益行为的处罚;
(三)对为交易当事人规避房屋交易税费等非法目的,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合同提供便利行为的处罚;
(四)对改变房屋内部结构(略)割出租行为的处罚;
(五)对侵占、挪用房地产交易资金行为的处罚;
(六)对承购、承租自己提供经纪服务的房屋行为的处罚;
(七)对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行为的处罚。
二、处罚依据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
三、处罚流程
四、实施机关
宣城市城市管理(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