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自治州(略),(略),(略)级公立医疗机构,各相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常态化制度化开展药品集中带量采购的决策部署,继续扩大改革成效,根据《中药配方颗粒(略)集中采购文件(SD-YPDL(略)-1)》有关规定,(略)中药配方颗粒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一)医疗机构范围
(略)各级公立医疗机构、驻青军队医疗机构。鼓励其他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和医保定点(略)售医药企业自愿参加。
(二)药品范围
(略)中药配方颗粒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中供(略)的(略)个产品清单(详见附件1)。
二、执行时间
(略)年6月1日起执行。
三、采购周期和约定采购量
(一)本次中药配方颗粒集中带量采购周期原则上为2年,视情况适当延长,首年协议期(略)年6月1日—(略)年6月1日。
(二)首年约定采购量为各医疗机构通(略)药(略)(https:(略).cn/)选择确认的协议采购量(详见附件2)。采购周期内采购协议每年一签,次年续签采购协议时,中选产品约定采购量原则上不少于上年约定采购量。
四、采购要求及配套措施
(一)签订采购(略)按中选产品供应清单(略),督促企业及时完成配送(略)协议维护设置工作。参加药品集中带量采购的医疗机构必须与中选企业和其委托的配送企业(略)”签订购销协议(医疗机构发起)。(略)州医保部门要督(略)医疗机构及时签订中选药品采购协议。基层医疗(略)域医(略)统一签订。
(二)落实约定采购量。各级公立医疗机构必须优先采购和使用带量采购中选药品,确保中选(略)并按约定采购量采购。约定采购量完成后,中选企业继续按照中选价格供应,直至采购周期届满,超出约定采购量的部(略)医疗机构仍应优先采购质优价宜的中选药品。
(三)加强采购监测监管。(略)州医疗保障(略)的综合监管功能,常态化、精细化监测公立医疗机构执行集采中选结果情况,及时掌握医疗机构约定采购量完成进度、序时采购进度情况。对于采购进度低于序时进度、“采而不报”、“报而不采”的医疗机构采取约谈、通报等形式加强管理,对不能按要求履行供货义务的企业,可采取约谈、责令(略)改、公示、通报等措施进行管理。
((略)调(略)和货款结算。(略)医保目录内中药饮片相对应的中选中药配方颗粒,以中选价格为医保(略)标准,医保基金按规定比例(略)。(略)医(略)编码库,及时新增调(略)相关品种(略)标准,并指导医疗机构做好医保结算工作。中药配方颗粒货款纳入医保基金与医药企业直接结算范围,减轻供货企业压力,提高企业供应积极性。定点医疗机构应合理确定中药配方颗粒销售价格,加价率严格控制在实际购进价格的(略)%以内。
(五)加强供应保障。中选生产企业作为供应保障的第一责任人,须及时、足量满足医疗机构用药需求,包括约定采购量以及超过约定采购量的部(略),应按时向配送企业配送药品,满足医疗机构的备货需求,确保临床需要。中选企业及时对未赋医保代码产品向(略)维护申请赋(略)和建立配送关系。(略)州(略)要密切监(略)医疗机构中选药品供应配送情况,督促配送企业及时响应医疗机构订单,提高配送时效,及时协调、妥善处理医疗机构反映的供应配送问题,对配送率低的企业,进行通报和函询约谈,对约谈后仍无法及时满足医疗机构采购需求、不按协议供应的医药企业,(略)按相关规定处理。
五、工作要求
各地各部门要深刻认识中药配方颗粒集中带量采购和使用的重要意义,强化保障责任、管理责任、监督责任,平稳推进集采中选结果落地实施。要加强宣传引导和政策解读,密切监测舆情,营造良好社会氛围,确保集采工作有序推进。执行中如遇重大问题,请(略)报告。
附件:1.(略)中药配方颗粒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供(略)产品清单(提供电子版)
2.(略)中药配方颗粒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医疗机构协议量(略)配明细(提供电子版)
(略)
(略)年5月(略)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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