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该项目(略) (略)年经营权出让,(略)位(略)号,出让期限为(略)年。标的评估值为(略),拟按现状以不低于出让底价 (略) (略)协议或竞价出让。 二、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略)。 三、意向受让方可在挂牌期内通过(略)报(略)上(略)操作指南 https:(略).com/help/ )方式(略)手续,并交 纳 (略) (略)交易保证金至重庆联交所指定账户(挂牌截止日 (略)时前到账,以到账为准 )。 四、 若挂牌期满只有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产生,则采取协议方式以不低于 出让 底价成交;若挂牌期满产生两家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略)竞价多次报价方式确定受让方。 五、为保护出让方和意向受让方的合法权益,出让方在此做出特别提示,设定如下内容作为要约,意向受让方一旦通过交易资格确认且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对此的承诺。若非出让方原因,意向受让方(受让方)出现下列情形导致交易无法推进或影响交易秩序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在扣除重庆联交所服务费后,出让方有权扣除剩余部(略)作为违约金:( 1)提出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未参与后续交易的;(2)在竞价或报价过程中,各意向受让方均未进行有效报价的;(3)在被确定为受让方后,未按约定时限与出让方签订交易合同或未按合同约定足额(略)交易价款的;(4)各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的;(5)其他无故不推进交易或无故放弃受让行为的;(6)本公告或公告附件约定的其他情形。未出现上述违约情形的,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经营权出让合同生效且结清重庆联交所服务费后,可凭经营权出让合同、资金结算凭据(或出让方同意退还交易保证金的函件)等资料到重庆联交所(略)交易保证金退还事宜,自资料提交齐备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由重庆联(略)径全额无息返还,其余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不涉及交易保证金扣除情形下,重庆联交所在其退出交易活动之日起2个工作(略)径全额无息退还。 六、意向受让方须通过相关资料、实地踏勘等方式详细了解标的现状及有关政策规定(包括但不限于意向受让方须自行向有关部门了解受让后其经营项目的合规性,成为受让方后须自行按国家相关规定(略)相关经营审批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等),若决定受让,须在(略)时承诺将自行承担相应的风险。标的以实物现状交付为准,意向受让方在挂牌期间有权利及义务自行对标的进行全面了解,一经递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自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为受让方后不得以不了解标的状况及瑕疵为由退还标的或拒付剩余交易价款,否则将视为违约。 七、意向受让方在被确定为受让方 之日起 (略)个工作日内与出让方签订出让合同,并应于合同生效次日起5日内 将全部出让价款(略)至出让方指定的账户。因受让方原因未在规定时限内签订合同的或未在规定时限内全额交纳交易价款的,除扣除交易保证金外,出让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和终结交易,并将标的另行出让。 八、本次交易涉及的一切税、费(包括但不限于重庆联交所服务费等)均由受让方承担。受让方须于出让合同生效之日起 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交易服务费至重庆联交所指定账户。重庆联交所服务费收费标准详见《(略)络竞价实施方案》。 九、出让方负责在受让方付清交易价款及重庆联交所服 务费后 3个月内移交标的。 十、 标的经营所需的相关行政许可、审批手续等均由受让方自行(略),标的经营所产生的一切税、费由受让方自行承担(需出让方名义缴纳的以出让方名义缴纳) 。 十一、受让方取得经营权后应按照出让方的要求对经营权项目进行经营、维护以及后续的实施改造,不得破坏标的周边环境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和结构。因受让方自身原因违法造成的相关处罚或在建设经营中发生的一切安全、环保责任及由此引发的一切后果(包括但不限于相关法律责任、经济赔偿等)由受让方全部承担。 十二、本项目出让底价为不含增值税价格。出让价款出让方只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不负责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在此提醒各意向受让方注意。 十三、本项目资料仅供意向受让方(受让方)参考,若标的实际情况与本公告披露信息有出入,成交价及服务费不作调(略),重庆联交所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和其他连带责任。 十四、该经营权未经出让方同意不得转让。 十五、出让期内,如遇国家政策调(略)、上级部门要求等不可抗力因素,出让方可提前终止出让合同,并不承担违约责任。 十六、备查资料:《 评估报告 》、《(略) (略)络竞价实施方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