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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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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通知 | 省协会关于印发《广东省工程造价咨询执业人员信用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的通知  咨询本项目

采购与招标网   市政房地产建筑   广东   2024-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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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代理公司(立即查看) 受业主单位(立即查看) 委托的项目评审工作已圆满结束,于2024-10-15在采购与招标网发布 重要通知 | 省协会关于印发《广东省工程造价咨询执业人员信用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的通知,现将成交供应商名单公告。 关于印发(略)造价咨询执业人员信用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的通知各会员单位:为适应资质取消后行业自律的要(略)造价咨询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我协会组织制定(略)造价咨询执业人员信用信息公开实施办法》,业经会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略)造价协会(略)年9月(略)造价咨询执业人员信用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略)造价咨询执业人员行为,推(略)师个人信用体系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略)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略)造价咨询企(略)师的信用信息的归集、共享、公开。本办法所称(略)师是指通过全国(略)师职业资格考试认定、(略)师职业资格考试认定以及资格互认方式取得一级或二(略)师职业资格证书,并按(略)师管理办法》完成(略)后,(略)造价咨询(略)造价活动的专业人员。本办法所称的信用信息,是(略)以上(略)行政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履行法定职责、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和获取的用以识别、(略)析、判(略)师信用状况的信息。第三(略)师信用信息公开遵循合法、客观、及时、规范、必要的原则,遵守法律、法规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有关规定,并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略)造价(略)住(略)建设厅指导、监督下,负责建立(略)造价咨询(略)(以下简称(略)),作为(略)造价咨询执业人员信用信息归集、共享、(略)。第二章信用信息归集与共享第五(略)师信用信息归集与共享坚持依法依规、保护权益、协同联动的原则,保障信用信息归集全面、按需共享、合规使用、高效修复、安全存储,确保信用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略)性和一致性。第六(略)师信用信息(略)为基本信息、社会机构聘用信息、表彰荣誉信息、业绩信息、社会评价信息和其他信息。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执业资格名称、(略)证书编号、(略)证书专业、(略)证书有效期、聘用单位、执业状态、学历、职称等。社会机构聘用信息,包括在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担任职务、被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略)造价相关专家等。表彰荣誉信(略)机关、行业管理部门或行业协会表彰或通报表扬、参加社会公益服务活动获表彰或通报表扬、参加技能比赛并获得证书等。业绩信息包(略)师完成的主要业务项目名称与委托内容,以及(略)以上造价管理部门及行业协会组织的定额、指数、指标、规范、标准、教材的编制与造价相关的课题研究的工作信息。社会评价信息,包括获(略)以上的(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造价管理部门、行业协会组织的信(略)行政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给予的处罚信息、监督检查信息等。其他信息包括信用修复信息、信用承诺信息等。第七条(略)按照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信用信息(略)类,通(略)师填报、部门信息共享等方式,全面归(略)师信用信息,不得归集涉及国家秘密的信用信息。第八(略)师应在(略)依法依规自行填报基本信息、社会机构聘用信息、表彰荣誉信息、业绩信息、社会评价信息等信用信息,(略)相关证明材料,对信用信息以及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略)性、及时性负责;不得填报涉及国家秘密的信用信息,不得(略)涉及国家秘密的相关证明(略)造价协会根据工作需要,可组织核查表彰荣誉信息、业绩信息、社会评价信息等重要信用信息。(略)按规定将相关信用信(略)站、(略)、国家(略)站的互联互通和数据共享,实现(略)通办”。第九(略)师(略)以上(略)行政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作出处罚的,其应自作出相关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在(略)录入相关信息。本条所称的处罚,包括警告、通报批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吊销执业资格证书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处罚。其中,警告、通报批评和以简易程序作出的罚款行政处罚信息属于轻微失信信息,以普通程序作出的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信息属于一般失信信息,吊销执业资格证书等行政处罚信息属于严重失信信息。第十(略)师(略)以上(略)行政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监督检查等工作中作出约谈、情况通报、建议解除合同等处理的,其应自作出相关处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在(略)录入相关信息。第十一(略)以上(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类信用评价机构可按需申请共享(略)的信用信息,(略)住(略)建设厅提交共享数据安全使用承诺书,(略)住(略)建设厅允许,不得私自将共享数据转交第三方或用于其他用途。第三章信用信息公开第十二条(略)对所归集的以下信用信息不予公开:(一)涉及国家秘密或者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信息。(二)司法裁判及其执行类信息,其他部门认定的失信信(略)造价咨询业务领域之外的信用信息等。除前款规定不予公开的信用信息外,(略)对所归集的信用信息及时予以公开,并将相关信用信息(略)站公开或提供公开查询服务。第十三(略)师处罚信息公开内容包括姓名,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违法行为类型,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处罚类别,处罚内容,处罚决定日期,公开截止期,处罚机关等(略)师在(略)后,可查看(略)归集的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以及约谈、情况通报、建议解除合同等行政处理文书。第十四条除行政处罚信息等之外(略)师信用信息包含有效期的,公开期为有效期;未包含有效期的,公开期为长期。除属于轻微失信信息的处罚信息不予公开外,处罚信息公开期自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计算,其中属于一般失信信息的处罚信息最短公开期3个月,最长公开期1年;属于严重失信信息的处罚信息最短公开期6个月,最长公开期3年。处罚信息最短公开期届满后,方可按规定申请提前终止公开,最长公开期届满后自动终止公开。法律、法规对违法违规行为规定了附带期限的惩戒措施的,相关信息公开期从其规定。第十五(略)师对处罚决定不服,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相关程序(略)认定需要停止执行的,相关信息不停止公开。第十六条处罚决定被撤销或变更的(略)师应在7个工作日内在(略)录入相关信息。(略)应及时撤销或修改相关处罚信息,同步推(略)站,并设专栏对处罚信息撤销和修改情况在一定期限内予以公开。第十七(略)师信用信息在(略)终止公开后,转入后台长期保存,确保信息可查、可核、可追溯。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八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略)存(略)师信用信息弄虚作假等情形的(略)造价协会(略)造价协会组织核查、处理。第十九(略)师在(略)填报信用信息时违反信用承诺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信息的,记入其信用信息,并予以公示。第二十条相关部门应正确使用公开的信息,不得私自将共享的(略)的信用信息转交第三方或用于其他用途,不得利用公开信息从事违法活动。第四章附则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略)造价协会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略)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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