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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1月25日

当前位置:首页 > 招标信息 > 石船安置房二期(S14-1、S15-1、S19-3-1地块)及配套道路全过程造价咨询

石船安置房二期(S14-1、S15-1、S19-3-1地块)及配套道路全过程造价咨询  咨询本项目

采购与招标网   市政房地产建筑,机械电子电器   重庆   2024-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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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代理公司(立即查看) 受业主单位(立即查看) 委托的项目评审工作已圆满结束,于2024-10-11在采购与招标网发布 石船安置房二期(S14-1、S15-1、S19-3-1地块)及配套道路全过程造价咨询,现将成交供应商名单公告。 石船安置房二期(S(略)-1、S(略)-1、S(略)-3-1地块)及(略)全过程造价咨询合同委(略)咨询方:(略)责任公司合同编号:第一部(略)造价咨询(略)(以(略)(以下简称咨询方)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一、委托方委托咨询方为以下项目提供全过程造价咨询咨询服务:1.项目名称:石船安置房二期(S(略)-1、S(略)-1、S(略)-3-1地块)及(略)2.服务类别:全过程造价咨询3.项目概况(1(略)规模及内容:①石船安置房二期(S(略)-1、S(略)-1、S(略)-3-1地块)总建筑规模约(略).5(略)方,建安投资约(略)。建设内容包括新建住宅、商业、车库、设备用房、幼儿园、相关配套用房等。主要建设内容含(略)、室(略)、(略)、装配式、智能化、(略)、非产权单位管线及电力迁改、红线内外边坡及(略)等所有设计内容。②(略)以西六横线至(略)域(略),共包含3(略),总长约1.9公里,建安费约2.3(略),其(略),(略)幅宽度为(略)m,长约(略)m;(略)等(略),(略)幅宽(略)m,长约(略)m;(略)等(略),(略)幅宽(略)m,长约(略)m。建设内容包含土石方、(略)、交通、景观、桥梁、照(略)及(略)等所有设计内容。③S7-1号地块(略)(2(略)),全长约0.(略)km,(略)幅宽度(略)米,(略),设计时速(略)kmh,建安费约(略)。包括土石方、(略)、交通、景观、照(略)及(略)等所有设计内容。(2)服务期:(略)个月。从全过程造价控制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至(略)个项目竣工验收合格、配合完成竣工结算、审计工作等,移交完全部相关资料至委托方为止。二、本合同的措词和用语与(略)造价咨询合同条件及有关附件同义。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略)造价咨询合同书中选标通知书竞标函及其附件1(略)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2(略)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3(略)造价咨询合同执行中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4.咨询人自愿将委托人及其主管部门制定的相关管理规定纳入本合同并作为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备相同的法律效力。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形成时间在后者为准(在实施过程中,若发现投标竞选文件与招标比选文件发生冲突,以招标比选文件为准)。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四、咨询方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全过程造价咨询咨询业务。五、委托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方式、币种、额度向咨询方(略)合同价款。六、本合同的全过程造价咨询期限:从合同签订之日起至(略)个项目竣工验收合格、配合竣工结算、审计完成,移交全部资料至委托方为止。根据委托方的要求,咨询方应负责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提供与项目相关的附加服务,并配合国家审计机关和委托方进行的项目审计工作。七、本合同一式(略)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委托方执(略)份,咨询方执(略)份。(此页无正文)委托方盖章:咨询方盖章:法定代表人:(略)表人:(略):委托代理人:(略)办人:(略):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农行重(略)帐号:帐号:(略)邮政编码:邮政编码:电话:电话:传真:传真:电子信箱:电子信箱:签订时间:(略)年月日签订时间:(略)年月日第二部(略)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词语定义、适用语言和法律、法规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 1.“委托方”是指(略)造价咨询业(略)全过程造价咨询单位的一方。2.“咨询方”是指(略)造价咨(略)造价咨询责任的一方。3.“第三方”是指除委托方、咨询方以外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当事人。4.“日”是指任何一天(略)时至第二天(略)时的时间段。第二(略)造价咨询合同适用的是中国的法律、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略)造价有关计价办法和规定或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第三(略)造价咨询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以汉语为主导语言。当不同语言文本发生不同解释时,以汉语合同文本为准。咨询方的义务第四条 向委托(略)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资(略)造价咨询的资质证书及承担本合同业务的专业人员名单、咨询工作计划等,并按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范围实施咨询业务。第五条 咨询方在履行本合同期间,向委托方提供的服务包括正常服务、附加服务和额外服务。1.“正常服务”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略)造价咨询工作;2.“附加服务”是指在“正常服务”以外,经双方共同认可的与项目相关的附加服务;  3.“额外服务”是指不属于“正常服务”和“附加服务”,但根据合同标准条件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咨询方应增加的额外工作量,双方可另行书面协议约定。第六条 在履行合同期间或合同规定期限内,不得泄露与本合同规定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委托方的义务第七条 委托方应负责(略)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第三人的协调,为咨询方工作提供外部条件。第八条 委托方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咨询方提供与本项目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第九条 委托方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就咨询方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咨询方要求第三方提供有关资料时,委托方应负责转达及资料转送。第十条 委托方应当授权胜任本咨询业务的代表,负责与咨询方联系。咨询方的权利第十一条 委托方在委(略)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内,授予咨询方以下权利:1.咨询方在咨询过程中,如委托方提供的资料不明确时可向委托方提出书面报告。2.咨询方在咨询过程中,有权对第三方提出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问题进行核对或查问。3.咨询方在咨询过程(略)勘察的权利。委托方的权利第十二条 委托方有下列权利:1.委托方有权向咨询方询问工作进展情况及相关的内容。2.委托方有权阐述对具体问题的意见和建议。3.当委托方认定咨询专业人员不按咨询合同履行其职责,或与第三人串通给委托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委托方有权要求更换咨询专业人员,直至终止合同并要求咨询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咨询方的责任第十三条 咨询方的责任(略)造价咨询合同有效期,如有需要,可延伸至项目竣工决算完成之日。如因非咨询方的责任造成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合同有效期。第十四条 咨询方责任期内,应当(略)造价咨询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因咨询方的过失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进行赔偿。第十五条 咨询方对委托方或第三方所提出的问题不能在委托方约定的时间进行核对或答复,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略)履行,咨询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并应承担由此给委托方造成的直接和间接损失。第十六条 咨询方向委托方提出赔偿要求和其他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委托方的各种费用的支出。委托方的责任第十七条 委托方应当(略)造价咨询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咨询人造成的直接和间接损失。第十八条 委托方如果向咨询方提出赔偿或其他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咨询方的各种费用的支出。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第十九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并加盖各自印章之日起生效。第二十条 由于委托方或第三方的原因使咨询方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增加或减少了工作量或持续时间,则咨询方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书面通知委托方,(略)造价咨询工作的时间应当相应延长或缩短。经双方协商一致,根据实际增加或减少的工作量可适当增加或减少咨询费用。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则应当在(略)日前通知对方;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第二十二条 咨询方由于非自身原因暂停或终止(略)造价咨询业务,由此而增加的恢复(略)造价咨询业务的工作,应视为额外服务,有权得到额外的时间和酬金。第二十三条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新的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咨询业务的酬金第二十四条 正(略)造价咨询业务,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酬金,(略)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方法计取,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略)。第二十五条 如果委托方在规定的(略)期限内未(略)造价咨询酬金,自规定(略)之日起,应当向咨询方补偿应(略)的酬金利息。利息额按规定(略)期限最后一日银行活期存款乘以拖欠酬金时间计算。第二十六条 如果委托方对咨询方提交的(略)通知书中酬金或部(略)酬金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略)通知书两日内咨询方发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方不得拖延其无异议酬金项目的(略)。第二十七条 以人民币(略)造价咨询服务费用。其他第二十八条(略)造价咨询业务的需要,咨询方在合同约定外的外出考察,经委托方同意,其所需费用由委托方负责。第二十九条 咨询方如需外聘专家协助,在委(略)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内其费用由咨询方承担;在委(略)造价咨询业务范围以外经委托方认可其费用由委托方承担。第三十条 未经对方的书面同意,各方均不得转让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第三十一条 除委托方书面同意外,咨询方及咨询专业人员不应(略)造价咨询合同约定(略)造价咨询项目有关的任何报酬。咨询方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方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合同争议的解决第三十二条 因违约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委托方与咨询方之间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根据双方约定提(略)提起诉讼。第三部(略)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第二条 本合同适用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1、《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略)造价咨询业务操作指导规程》(中价协[(略)]第(略)号)、《中国(略)会计师审计准则》,以及其它相关法规;2、《重(略)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略)](略)号3(略)造价咨询企业服务清单》(CCEAGC(略)-(略))4(略)造价咨询单位管理办法》5、委托人及其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第(略)造价咨询的主要内容和基本要求,及委托方规定的其他要求:1、咨询方应按其投标或竞标文件的人员配备表组建团队,应为咨询人的正式员工。项目负责人为孔繁嵩。具备与咨询事项相适应的专业技能和执业资格的咨询人员(略)名。(略)咨询人员必须保证3名及以上常驻施工(略),且(略)人员均不能由其(略)范围内的在建项目)的常驻人员兼任。(附组织结构和人员简历表)。常驻人员出行生活等由咨询人自行考虑。同时咨询方应根据项(略)进度及时增加派驻(略)人员。咨询人须在本合同生效后即开始人员动员和驻地建设准备,在本项目首个施工标段施工单位进场前,咨询人须完成驻地建设并进驻施工(略)办公,同时咨询人应根据项(略)进度及时增加派驻(略)人员。咨询人应为参与履行本合同的工作人员(略)相应的保险,加强安全教育,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在本合同履行期间非委托人过错而发生的任何人员伤亡、设备损坏等事故,均由咨询人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责任。2、咨询人应在委托人通知其进场之日起(略)日内向委托人提交本项目咨询方案,并于每月初向委托人报送上月工作月报2份,重要事项随时报送。咨询人(略)建设进度,建立造价咨询工作日志(纸质版),及时登记咨询时间、工作纪实(包括工作内容、人员到位情况、咨询事实、发现问题、咨询意见、(略)改情况、咨询成果)。要注重反映量化成果,成为反映造价咨询全貌的工作日志,咨询人员应于每天(略):(略)前向委托方上报当日工作日志;每月5日前,按委托方要求向其报送上月项目造价咨询情况。3、督促委托方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及基本建设管理制度。4、协助委托方进行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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