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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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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县下花桥衡宝大道造价咨询服务项目合同公告  咨询本项目

采购与招标网   机械电子电器   湖南   2020-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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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代理公司(立即查看) 受业主单位(立即查看) 委托的项目评审工作已圆满结束,于2020-12-29在采购与招标网发布 邵阳县下花桥衡宝大道造价咨询服务项目合同公告,现将成交供应商名单公告。 (略)下花桥(略)造价咨询服务项目合同公告公告日期:(略)年(略)月(略)造价(略)名称:(略)下花桥(略)造价咨询服务项(略)签订日期:(略)年(略)月(略)日签约地址:(略)(以下简(略)(以下简称:受托人)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一、委托人委托受托人为以下项目(略)造价咨询服务:1.项目名称、概况:(略)下花桥(略)造价咨询服务项目,位于(略)段,原S(略)宽(略)米,已(略)于(略)年完成了招投标手续。(略)作为下花(略)建设项目的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略)全长2.(略)。2.服务类别:2.1(略)下花桥(略)造价咨询服务项(略)费进行结算初审。2.2(略)下花桥(略)造价咨询服务项目未完工施工(略)造价预算。二、本合同的措词和用语与(略)造价咨询合同条件及有关附件同义。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略):1(略)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2(略)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及补充条款;3(略)造价咨询合同执行中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四、受托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略)造价咨询业务。五、委托方按照本合同的规定的期限、方式、币种、额度向受托人(略)酬金。六、本合(略)造价咨询业务自本协议签订后接收相关资料后开始实施,至本委托咨询任务完成提交咨询成果并按合同结清咨询费后终结。七、本合同一式(略)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略)份。本页以下无正文。(本页为签章页(略)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略)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略)约人:(略)人:(略)行:中信银行(略)账号:(略)电话:电话:(略)-(略)传真:传真:(略)-(略)年(略)月(略)日(略)第二(略)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词语定义、适用语言和法律、法规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1.“委托人”是指(略)造价咨询业(略)造价咨询单位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2.“受托人”是指(略)造价咨(略)造价咨询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3.“第三人”是指除委托人、受托人以外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当事人。4.“日”是指任何一天(略)时至第二天(略)时的时间段。第(略)造价咨询合同适用的是中国的法律、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略)造价有关计价办法和规定或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第(略)造价咨询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以汉语为主导语言。当不同语言文本发生不同解释时,以汉语合同文本为准。受托人的义务第四条向委托人提(略)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资(略)造价咨询的资质证书及承担本合同业务的专业人员名单、工作计划等,并按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范围实施咨询业务。第五条受托人在履行本合同期间,向委托人提供的服务包括正常服务、附加服务和额外服务。1.“正常服务”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略)造价咨询工作;2.“附加服务”是指在“正常服务”以外,经双方书面协议确定的附加服务;3.“额外服务”是指不属于“正常服务”和“附加服务”,但根据合同标准条件第十三条、第二十条和二十二条的规定,受托人应增加的额外工作量。第六条在履行合同期间或合同规定期限内,不得泄露与本合同规定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详见专用条款。委托人的义务第七条委托人负责(略)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第三人的协调,为受托人工作提供外部条件。第八条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受托人提供与本(略)造价咨询业务有关的资料。第九条委托人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就受托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答复的事宜做出书面答复。受托人要求第三人提供有关资料时,委托人或建设单位应负责转达及资料转送。第十条委托人应当授权胜(略)造价咨询业务的代表,负责与受托人联系。受托人的权利第十一条委托人在委(略)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内,授予受托人以下权利:1.受托人在咨询过程中,如委托人提供的资料不明确时可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2.受托人在咨询过程中,有权对第三人提出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问题进行核对或查问。3.受托人在咨询过程(略)勘察的权利。委托人的权利第十二条委托人有下列权利:1.委托人有权向受托人询问工作进展情况及相关的内容。2.委托人有权阐述对具体问题的意见和建议。3.当委托人认定咨询专业人员(略)造价咨询合同履行其职责,或与第三人串通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更换咨询专业人员,直至终止合同并要求受托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受托人的责任第十三条受托人的责任(略)造价咨询合同有效期。如因非受托人的责任造成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合同有效期。第十四条受托人责任期内,应当(略)造价咨询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因受托人的单方过失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进行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不应(略)造价咨询酬金总额(除去税金)。第十五条受托人对委托人或第三人所提出的问题不能及时核对或答复,导致合同不能全部或部(略)履行,受托人应承担责任。第十六条受托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委托人的责任第十七条委托人应当(略)造价咨询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受托人造成的损失。第十八条委托人如果向受托人提出赔偿或其他要求不能成立时,则应补偿由于该赔偿或其他要求所导致受托人的各种费用的支出。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第十九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第二十条由于委托人或第三人的原因使受托人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持续时间,则受托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由此增加的工作量视为额外服务,(略)造价咨询工作的时间应当相应延长,并得到额外的酬金。第二十一条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则应当在3日前通知对方;因变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第二十二条受托人由于非自身原因暂停或终止(略)造价咨询业务,由此而增加的恢复(略)造价咨询业务的工作,应视为额外服务,有权得到额外的时间和酬金。第二十三条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新的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咨询业务的酬金第二十四条正(略)造价咨询业务,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酬金,(略)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方法计取,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略)。第二十五条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略)期限内未(略)造价咨询酬金,自规定(略)之日起,应当向受托人补偿应(略)的酬金利息。利息额度由双方商定。第二十六条如果委托人对受托人提交的(略)通知书中酬金或部(略)酬金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略)通知书两日内向受托人发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欠其无异议酬金项目的(略)。第二十七条(略)造价咨询酬金所采取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其他第二十八(略)造价咨询业务的需要,受托人在合同约定外的外出考察,经委托方同意,其所需费用由委托人负责。第二十九条受托人如需外聘专家协助,在委(略)造价咨询业务范围内其费用由受托人承担;在委(略)造价咨询业务范围以外经委托人认可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第三十条未经对方的书面同意,各方均不得转让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第三十一条除委托人书面同意外,受托人及咨询专业人员不应(略)造价咨询合同以外(略)造价咨询项目有关的任何报酬。受托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合同争议的解决第三十二条因违约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根据双方约定提(略)提起讼诉。第三(略)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第二条本业务的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湖(略)令第(略)号)、(略)现行计价办法及相应配套文件等。第四条咨询业务范围和工作内容:咨询业务范围及工作内容:①(略)下花桥(略)造价咨询服务项(略)费进行结算初审。②(略)下花桥(略)造价咨询服务项目未完工施工(略)造价预算。第六条保密条款(一)在为委托人提供服务过程中,受托人可能会获取与委托人业务或其他事宜有关的保密信息。受托人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执行业务过程中知悉的委托人的保密信息予以保密,除下列情况外:1.法律法规允许,并取得委托人的授权;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法律诉讼准备文件或提供证据,以及向监管机构报告发现的违反法规行为;3.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在法律诉讼、仲裁中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4.接受法院、检察院、行业协会或监管机构等有权机构的检查,答复其询问和调查;5.监管机构对受托人进行行政处罚(包括监管机构处罚前的调查、听证)以及受托人对此提起行政复议;6.在有关服务的法律程序中受托人作为涉及的一方进行披露或受托人必须要披露;7.法律法规、执业准则(略)德规范规定的其他情形。否则受托人不得向除受托人外的第三方披露保密信息。(二)为(略)场拓展、宣传或者推广受托人的服务,受托人可能会披露曾为委托人工作(包括提供服务)的事实。在这种情况下受托人会提及委托人的名称或使用委托人的logo,并指出该工作(或服务)的一般性质或种类,以及任何已适当进入公众领域的详细信息。(三)受托人为委(略)的涉密信息保密。第九条委托人应在收到对受托人要求做出答复事宜的书面报告后,2日内做出书面答复。若超过上述时限,完成日顺延。第十四条受托人在其责任期内如有过失,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因自身过错而造成的经济损失:按通用条款第十四条(略)。第二十四条委托人同意按以下计算方法、(略)时间与金额,(略)受托人的酬金:(一)咨询服务酬金结算审核(初审)工作的咨询服务费根据湘价服[(略)](略)号(略)预、结算、清单计价初次审核”的收费标准为依据计算咨询费,经双方协商一致,按人民币(略)(¥(略),(略).(略))包干计取;预算编制根据湘价服[(略)](略)号(略)量清单编制和清单计价”的收费标准为依据计算咨询费,经双方协商一致,按人民币(略)(¥(略),(略).(略))包干计取;共计人民币(略)(¥(略),(略).(略))。(二)(略)①结合项目实际情况,结算审核(初审)工作(略)阶段付费。签订咨询合同7天内(略),受托人出具内审结果(未对审前,根据现有资料进行内审)后再(略),经与承包人(施工方)对审后再(略),余款在出具正式结算审核报告后一个月内付清。如审核过程中承包人与委托人未能达成最终一致意见或采取其他途径解决,已(略)费用不退还。②预算编制在出具预算报告后(略)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受托人在收取咨询服务费时,必须开具合法等值的由受托人单位开出的税率为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委托人。(三)如非受托人原因,致使受托人从事本合同所涉及的咨询服务事项及业务范围有明显的增加时,受托人与委托人可进行协商,相应调(略)咨询费用。第二十七条双方同意用人民币(略)酬金。第三十二条本约定书的所有方面均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进行解释并受其约束。本约定书履行地为受托人出具审计报告所在地,因本约定书所引起的或与本约定书有关的任何纠纷或争议(包括关于本约定书条款的存在、效力或终止,或无效之后果),双方选择以下第1种解决方式:1.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本页以下空白)附件(略):(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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