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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1月25日

当前位置:首页 > 招标信息 > 滨州市沾化区农业农村局2021年沾化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A区监理服务采购合同

滨州市沾化区农业农村局2021年沾化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A区监理服务采购合同  咨询本项目

采购与招标网   市政房地产建筑,商业服务   山东   2021-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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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代理公司(立即查看) 受业主单位(立即查看) 委托的项目评审工作已圆满结束,于2021-09-17在采购与招标网发布 滨州市沾化区农业农村局2021年沾化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A区监理服务采购合同,现将成交供应商名单公告。 (略)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A(略)监理服务采购合同公告一、合同编号:(略)二、合同名称:(略)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A(略)监理服务采购合同三、项目编号:BZZHGP-(略)-(略)A(略)四、项目名称:(略)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A(略)监理服务采购五、合同主体采购人(甲方):(略)地(略)号联系方式(略)地址:(略)编号、包号:BZZHGP-(略)-(略)、A(略)合同编号:(略)第一部(略)协议书甲方(委托人)(全称):(略)乙方(略)甲方所需服务在国内以竞争性磋商方式进行采购,经磋商小组评审,确定乙方为成交供应商。甲、乙(略)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以及本项目磋商文件的规定,经平等协商达成合同如(略)名称:沾(略)0.(略)亩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略)年中央预算内投资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略))、沾(略)0.(略)亩高标准农田(略)地(略)工期:从项目建设实施开始至项目竣工验收、竣工结算、移交和保修期结束之日止。二、词语含义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略)《标准条件》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三、组成本合同的文件1.本项目招标文件;2.乙方的投标文件;3.合同格式、合同条款;4.乙方在评审过程中有关澄清、说明、补正或承诺文件;5.中标通知书;6.本合同附件。四(略)师姓名:(略)号:JLG(略),(略):(略)1、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招投标文件以及本合同中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2、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人(略)报酬。六、合同价款合同价款:人民币(略)(小写:(略).(略))。其(略)0.(略)亩项目监理费(略).(略)0.(略)亩项目监理费(略).(略),中央预算内项(略)1(略)亩)监理费(略).(略)。监理费用在施工过程中不予调(略)。七、监理费(略)合同签订、项目正式开工后,发包人向承包人(略)合同金额的(略)%作为启(略)竣工验收合格后,付至审定金额的(略)%,余款一年后无质量问题一次性无息付清。八、本合同一式(略)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略)份,乙方(略)份,招标代理机构(略)份(略)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略)或委托代理人:(略)     联系人:(略):         通讯处: 电 话:  电 话:签订日期:签订日期:第二部(略)标准条件监理人义务第一条监理人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略)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以及专用条件中约(略)范围内的监理业务。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按合同约定定期向委托人报告监理工作。第二条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认真、勤奋地工作,为委托人提供与其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第三条监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委托人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委托人。第四条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略)、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及任何信息。监理人权利第五条监理人在委托(略)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1(略)总承包人的建议权。(2(略)包人的认可权。(3(略)建设有关(略)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托人的建议权。(4(略)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人提出建议;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略)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略)设计不符合国家颁(略)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当书面报告委托人并要求设计人员更正。(5(略)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6(略)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7)征得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略)小时内向委托人作出书面报告。(8(略)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略)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略)改、返工。承包人得到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9(略)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略)实际竣工日期提(略)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略)施工合(略)价格(略)款(略)的审核和签认(略)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未(略)师签字确认,委托(略)款。第六条监理人在委托人授权下,可对任何承包人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要求。如果由此严(略)费用或质量、或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委托人事先书面批准。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监理人所做的变更也应尽快书面通知委托人。在监理过程(略)承包人人员工作不力,监理机构可要求承包人调换有关人员。第七条(略)范围内,委托人或承包人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机构书面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当委托人和承包人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仲裁机构仲裁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委托人权利第八条监理人调(略)师须事先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并确认。第九条委托人有权随时要求监理人提交书面的监理资料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等。第十条当委托人发现监理人委派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给(略)造成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并要求监理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监理人责任第十一条监理人在工期内,应当履行招投标文件及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人过错或者过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赔偿。原则上赔偿总额不超过监理报酬总额(除去税金),但造成委托人重大损失的除外。第十二条因不可抗力导致委托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略)履行,监理人不承担责任。但因违反监理人义务规定引起的与之有关的事宜,监理人应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第十三条监理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人应当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支出。第十四条委托人在施工过程中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认为不合格的监理人员,监理人应在接到更换通知之日起一个周内按委托人要求完成更换,在规定时间内未进行更换的,从监理费中扣除(略)/天。第十五条在项目监理实施中,因监理人原因,监理人被上级部门通报批评、责令(略)顿(改)监理效果极不理想,委托人可扣减1%监理费直至解除监理合同。第十六条监理人员在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弄虚作假不严格执行监理程序、擅离职守、贪污受贿等情况,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在两天内将该监理人员予以更换,并从监理费中扣除(略)次。第十七条监理人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略)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施工单位拒不(略)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人应当及时向委托人书面报告。若发现未报告或报告不及时的,从监理费中扣除(略)次。第十八条委托人定期及不定期地对监理(略)控制的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及抽查,发现监理人员未按规定进驻施工(略)的,发现一次,从监理费中扣除(略)次,并责令监理人立即(略)改,对拒(略)开工至竣工期限内发现3次监理人员未按规定进驻施工(略)的,列入不诚信名单直至暂停其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监理投标资格。如发现监理人串通施工单位弄虚作假,经调查属实后,从监理费中扣除(略)次,并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第十九条对监理人员验收不及时或未验收合格即签字的现象一经发现查实,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处理涉事监理人员,发生三次以上者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并从监理费中扣除(略)次。第二十条对发生应进场复试的材料,监理人未要求施工方进行复试检测程序,导致施工方未复试合格就使用及见证取样、送样不真实的现象,每发现一次,从监理费中扣除(略)。第二(略)施工过程中,对虽经过监理人验收仍被委托人查出为(略),且监理人没有跟踪控制属于失职,从监理费中扣除(略)次。第二十二条一旦发现监理单位人员有如下行(略)收受被监理单位的礼品、礼金或有价证券;接受被监理单位宴请;参加被监理单位邀请的营业性歌舞等娱乐活动;参加被监理单位或个人的营销活动;故意为难施工单位;监理人员私下介绍施工队(略)或要求施工单位使用其材料或设备的,一经查实,立即清退涉事监理人员,且委托人将扣除监理人监理费总额1%的罚金。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第二十三条监理人向委托人(略)完竣(略)移交手续,承包人和委托(略)保修责任书,监理人收到监理报酬尾款,本合同即终止。保修期间的责任,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第二十四条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略)日前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有效。第二十五条监理人由于非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执行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应当视为额定工作,有权得到额外的报酬。第二十六条当委托人认为监理人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人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若委托人发出通知后7日内没有收到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略)日内发出解除委托监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终止。监理人承担相关违约责任。第二十七条合同协议的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责任。其他第二十八条监理人不得从事或者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监理人在监理过程中,不得泄露委托人申明的秘密,监理人亦不得泄露设计人、承包人等提供并申明的秘密。争议的解决第二十九条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达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门协调,如仍未能(略)起诉。七、合同签订日期:(略)年9月(略)日0:(略)八、合同公告日期:(略)年9月(略)日(略):(略)九、其他补充事宜(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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