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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1月25日

当前位置:首页 > 招标信息 > 资水重要河段邵阳县蔡山团村至望江湖村段治理(二期)工程总承包监理服务项目合同公告

资水重要河段邵阳县蔡山团村至望江湖村段治理(二期)工程总承包监理服务项目合同公告  咨询本项目

采购与招标网   市政房地产建筑,商业服务   湖南   2023-1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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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代理公司(立即查看) 受业主单位(立即查看) 委托的项目评审工作已圆满结束,于2023-11-09在采购与招标网发布 资水重要河段邵阳县蔡山团村至望江湖村段治理(二期)工程总承包监理服务项目合同公告,现将成交供应商名单公告。 资水重要河(略)至(略)段治理(略)总承包监理服务项目合同公告公告日期:(略)年(略)月(略)日资水重要河(略)至(略)段治理(略)总承包监理服务项目合同书协议(略)合同名称:资水重要河(略)至(略)段治理(略)总承包监理服务项目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邵(略)(以下简称(略)(以下简称监理人)提供资水重要河(略)至(略)段治理(略)总承包监理服务项目服务,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略)概况1(略)名称:资水重要河(略)至(略)段治理(略)总承包监理服务项目2、建设地址:(略)境内3(略)等别(级)(略)等级为三级4、工期:从施工准备阶段开始,经施工阶段至缺陷责任期结束。二、监理范围1、监理项目名称:资水重要河(略)至(略)段治理(略)总承包监理服务项目2、监理项目内容及主要特性参数:监理项目内容:从施工准备阶段到保修阶段全过程监理服务。包括施工的质量控制、投资控制、进度控制、组织协调、合同管理、安全文明施工及保修阶段的监理等;3、监理费:(略).(略)4、监理阶段:从施工准备阶段开始,经施工阶段至缺陷责任期结束。三、监理服务内容、期限1、监理服务内容: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2、监理服务期限:从施工准备阶段开始,经施工阶段至缺陷责任期结束。四、合同金额合同金额为(大写)人民币(略),由委托人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式、时间向监理人(略)。五、监理合同的组成文件及解释顺序1、监理合同书(含补充协议);2、专用合同条款;3、通用合同条款;4、双方确认需进入合同的其他文件。六、本合同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略)并加盖本单位公章后生效。七、本合同书一式(略)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由双方各执(略)份;委托人执(略)份,监理人执(略)份(略)法定代表人:(略):或授权代(略)地址:(略)订地址:(略)用合同条款词语涵义及适用语言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约定外,具有本条所赋予的涵义:一、“委托人(略)建设项目直接建设管理责任,委托监理业务的法人或其合法继承人。二、“监理人”指受委托人委托,提供监理服务的法人或其合法继承人。三、“承包人”指与委托人(发包人)签订了施工合(略)施工的法人或其合法继承人。四、“监理机构”指监(略)直接开展监理业务的组织,(略)师和监理员以及其他人员组成。五、“监理项目”是指委托人委托监理人实施建(略)建设项目。六、“服务”是指监理人根据监理合同约定所承担的各项工作,包括正常服务和附加服务。七、“正常服务”指监理人按照合同约定的监理范围、内容和期限所提供的服务。八、“附加服务”指监理人为委托人提供正常服务以外的服务。九、“服务酬金”指本合同中监理人完成“正常服务”、“附加服务”应得到的正常服务酬金和附加服务酬金。十、“天”指日历天。十一、“(略)”指监理项目实施的场所。第二条本合同适用的语言文字为汉语文字。监理依据第三条监理的依(略)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略)建设强制性条文、有关技术标准;(略)建设项目设计文件及其相关文件;监理合同、施工合同等合同文件。具体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通知和联系第四条委托人应指定一名联系人,负责与监理机构联系。更换联系人时,应提前通知监理人。第五条在监理合同实施过程中,双方的联系均应以书面函件为准。在不做出紧急处理即可能导致安全、质量事故的情况下,可先以口头形式通知,并在(略)小时内补做书面通知。第六条委托人对委托监(略)项目实施的意见和决策,应通过监理机构下达,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委托人的权利第七条委托人享有如下权利:一、对监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并提出撤换不能胜任监理工作人员的建议或要求(略)建设中质量、安全、投资、进度方面的重大问题的决策权;三、核定监理(略)计量、付款凭证;四、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月报、监理专题报告、监理工作报告和监理工作总结报告;五、当监理人发生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违约情形时,有权解除本合同。监理人的权利第八条委托人赋予监理人如下权利:一、审查承包人拟选择的(略)包项目和(略)包人,报委托人批准;二、审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等各类文件;三、核查并签发施工图纸;四、签发合同项目开工令、暂停施工指示,但应事先征得委托人同意;签发进场通知、复工通知;五、审(略)计量、付款凭证;六、核查承包人(略)工作人员数量及相应岗位资格,有权要求承包人撤换不称职的(略)工作人员;七、发现承包人使用的施工(略)质量或进度时,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八、当委托人发生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违约情形时,有权解除本合同;九、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权利。委托人的义(略)建设外部环境的协调工作。第十条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数量、方式,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开展监理服务(略)建设的资料。第十一条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机构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问题作出书面决定,并及时送达监理机构。超过约定时间,监理机构未收到委托人的书面决定,且委托人未说明理由,监理机构可认为委托人对其提出的事宜已无不同意见,无须再作确认。第十二条与承包人签订的施工合同中明确其赋予监理人的权(略)开工前将监理单位(略)师通知承包人。第十三条提供监理人员在(略)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具体内容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如果不能提供上述条件的,应按实际发生费用给予监理人补偿。第十四条按本合同约定及时、足额(略)监理服务酬金。第十五条为监理机构指定具有检验、试验资质的机构并承担检验、试验相关费用。第十六条维护监理机构工作的独立性,不干涉监理机构正常开展监理业务,不擅自作出有悖于监理机构在合同授权范围内所作出的指示的决定;未经监理机构签字确认,(略)款。第十七条为监理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如要求监理人自己投保,则应同意监理人将投保的费用计入报价中。第十八(略)险的保险合同提供给监(略)合同管理的一部(略)。第十九条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监理(略)监理服务的任何文件直接或间接(略)建设之中。监理人的义务第二十条本着“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原则,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监理服务内容为委托人提供优质服务。第二十一条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组建监理机构,并进驻(略)。及时将监理规划、监理机构及其主要人员名单提交委托人,将监理机构及其人员名(略)师和监理员的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实施期间有变化的,应当及时通知承包人。更(略)师和其他主要监理人员应征得委托人同意。第二十二条发现设计文件不符合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时,应向委托人报告。第二十三条核验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质量,检查、检(略)的施工质量;检查施工安全生产情况。发现存在质量、安全事故隐患,或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应按有关规定及时采取相应的监理措施。第二十四条监(略)施工进度。第二十五条按照委托(略)保险合同,做好(略)保险合同(略)及时提供一切必要的材料和证据。第二十六条协调施工合同各方之间的关系。第二十七条按照施工作业程序,采取旁站、巡视、跟踪检测和平行检测等方法实施监理。需要旁站的重要部位和关键工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第二十八条(略)施工过程各种监理信息的收集、(略)理和归档,并保证(略)记录、试验、检验、检查等资料的完(略)和真实。第二十九条编制《监理日志》,并向委托人提交监理月报、监理专题报告、监理工作报告和监理工作总结报告。第三十条按有关(略)验收,做好相关配合工作。委托人委托监理人主(略)验收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第三十一条妥善做好委托人(略)建设文件资料的保存、回收及保密工作。在本合同期限内或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终止后的一定期限内,未征得委托人同意,不得公开涉及委托人的专利、专有技术或其他需保密的资料,不得泄露与本合同业务有关(略)等秘密。监理服务酬金第三十二条监理正常服务酬金的(略)时间和(略)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第三十三条除不可抗力外,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由此引起监理工作量增加或服务期限延长,均应视为监理机构的附加服务,监理人应得到监理附加服务酬金:一、由于委托人、第三方责任、设计变更及不良地质条件等非监理人原因致使正常的监理服务受到阻碍或延误;二、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委托人要求监理机构完成监理合同约定范围和内容以外的服务;三、由于非监理人原因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时,其善后工作或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监理人完成附加服务应得到的酬金,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法或监理补充协议计取和(略)。第三十四条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监理酬金标准发生变化时,应按有关规定调(略)监理服务酬金。第三十五条委托人对监理人申请(略)的监理酬金项目及金额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监理人(略)申请书后7天内向监理人发出异议通知,由双方协商解决。7天内未发出异议通知,则按通用合同条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的约定(略)。合同变更与终止第三(略)建设计划调(略)设计变更、不良地质条件等非监理人原因致使本合同约定的服务范围、内容和服务形式发生较大变化时,双方对监理服务酬金计取、监理服务期限等有关合同条款应当充(略)协商,签订监理补充协议。第三十七条当发生法律或本合同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情形时,有权解除合同的一方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书面通知对方;若通知送达后(略)天内未收到对方的答复,可发出终止监理合同的通知,本合同即行终止。因解除合同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赔偿损失。第三十八条在监理服务期内,由于国家(略)建设计划重大调(略),或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时,双方协商解决因合同终止所产生的遗留问题。第三十九条本合同在监理期限届满并结清监理服务酬金后即终止。违约责任第四十条委托人未履行合同条款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约定的义务和责任,除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监理人(略)违约金外,还应继续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和责任。第四十一条委托人未按合同条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约定(略)监理服务酬金,除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监理人(略)逾期付款违约金外,还应继续履行合同约定的(略)义务。第四十二条监理人未履行合同条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约定的义务和责任,除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委托人(略)违约金外,还应继续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和责任。争议的解决第四十三条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略)项目主管部门或合同争议调解机构调解;协商或调解未果时,经当事人双方同意可(略)起诉。争议调解机构、仲裁机构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第四十四条在争议协商、调解、仲裁或起诉过程中,双方仍应继续履行本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其他第四十五条委托人可以对监理人提出并落实的合理化建议给予奖励。奖励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第二部(略)专用合同条款监理依据第三条本合同的监理依据(略)1、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3(略)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略)号);(4)《大中型(略)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略)年第(略)号国务院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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