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监督检查工作方案》要求,为进一步(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的监督管理,提升调查工作(略)决定自即日起,组织开展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监督检查工作。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监督检查对象
(一)社会舆情重点关注的地块,或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的地块的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活动,(略)%纳入监督检查范围。
1.企业用地调查确定的潜在高风险地块,或者曾经列入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的地块,或者符合《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中规定的从事过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生产经营活动,以及从事过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活动的用地;
2.用途拟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的,或者规划用途不明确的地块。
(二)其他地块的初步调查活动按不低于(略)%的比例进行抽查。其中,对在当地承担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项目数量较多、调查报告评审一次性通过率较低、当年出现过监督检查改正复核不通过、采样复测表明调查报告结果存在重大问题的单位,抽查频次不低于(略)%。
二、监督检查内容
调查涉及的关键环节,包括采样(略)析工作计划、(略)采样、实验室检测(略)析等。根据需要,选择其中任一环节或全部环节开展监督检查。
(一)采样(略)析工作计划环节((略)采样前完成)。重点检查采样(略)析工作计划中的采样方案(包括布点位置、采样深度设置、检测项目设置等)的科学合理性。
(二)(略)采样环节(采样期间完成)。重点包括:对照采样方案确定的布点位置及理由,查看与(略)情况的一致性;涉及(略)调(略)点位的,检查点位调(略)的合理性;查看采样过程操作的规范性。
(三)实验室检测(略)析环节(样品(略)析测试结束之日起(略)日内完成)。通过赴检验检测机构(略)查看的方式,查阅相关记录,或者采取平行样品比对(略)析、统一监控样品(略)析等方式对相关地块的样品(略)析测试质量进行检查。
三、监督检查程序
(一)报送采样(略)析计划。进入初步调查的地块,在开展采样(略)析工作前,业主单位或报告编制单位(业主委托单位)需提前(略)个工作日将地块基本情况及采样(略)析工作计划(略)。
(二)确定监督检查对象。(略)根据上述监督检查对象原则,结合地块实际情况,确定监督检查对象及抽查环节,并在开展监督检查前5个工作日内通知被检查单位(略)((略)。(略)((略)通过全国污染地块(略)创建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人账号,并指导土地使用权人(略)”录入相关信息。
(三)开展监督检查工作。(略)参照《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监督检查工作指南(试行)》(以下简称《监督检查工作指南》)《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质量控制技术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质量控制技术规定》),组织开展监督检查。
四、结果运用
采样(略)析工作计划、(略)采样、实验室检测(略)析环节的监督检查结果、问题改正及复核情况等作为判断调查报告质量的重要依据,作为报告评审时的重要参考。调查报告评审,就采样方案的合理性、《质量控制技术规定》是否落实到位等给出明确意见和结论。对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且未完成改正、复核的,不予通过评审。
五、其他事项
(一)(略)生态环境厅抽查,发现调查报告结果存疑的地块,(略)参照《监督检查工作指南》组织开展采样复测。采样复测发现报告结果存在重大问题的,如报告结论错误、存在未查明的污染物或(略)域等,(略)依据《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评审指南》责令业主单位重新调查,并重新组织评审。
(二)因信息报送不及时或内容不实、错漏等影响监督检查工作和报告评审的,由业主单位自行负责。
(三)监督检查相关事项,(略),咨询电话:(略)。
附件1: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监督检查工作指南(试行)
附件2: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质量控制技术规定(试行)
附件3:建设用地土壤(略)与(略)使用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