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承诺: 服务要求: 1.在接到采购人维修服务订单后按采购人需求制定详细的维修方案,经采购人确认后与采购人签订维修合同,内容应包括维修时间、地点、内容、费用及结算方式、双方义务及违约责任、意外风险(至少应包括意外风险承担方式、承担种类及金额)等条款。 2.按照合同要求,选派技术人员提供维修服务。 3.七项服务要求 (1)应保证采购人获得优先服务的权利,并在有关部门额定的工时内完成维修工作。 (2)设有服务电话,在工作时间接到采购人报修电话后1小时内予以响应。 (3)公司配备3辆应急救援车辆,能为采购人提供紧急救援服务,(略)本岛范围内,在1小时内派人赶到救援(略)。 (4)设有客户休息场所,并配备相关的配套服务设施。 (5)对送修车辆建立采购人档案,开展跟踪服务。 (6)为采购人维修的车辆定期免费检测调(略)制(略)。 (7)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廉政工作,防止腐败现象的出现。 4.五项检测服务 5.认真做好车辆维修保养、车辆配件、车辆救援、牵引等收费项目的明码标价工作,在醒目位置公示服务承诺、投诉电话,及时为维修范围内的车辆在维修服务时提供承诺的工时费、维修配件进出差率、质保里程等资料。 6.保证对所修公务车辆随到随修,普通故障立即排除,二级维护不超过(略)小时,总成大修不超过十日,(略)车大修不超过二十日,(略)车喷漆不超过十五日。 7.承诺对维修的公务车辆提供下列免费服务:(1)(略)本岛范围内故障车免费拖车;(2)节假日免加班费;(3)车辆维修完毕后提供车辆免费清洗。 8.保证所有配件是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全新配件,不得以次充好,不得随意加价。 9.对于可以维修的车辆(略)部件不得以换代修;不得虚假修车或虚列维修项目。 (略).保存好所有的维修单据、更换的汽车配件及相关资料,随时接受有关监管部门的检查。确定车辆维修专职人员,建立维修台账。 (略).书面承诺所用维修配件为正品配件。 售后服务要求: 1.公务用车维修实行竣工出厂质量保证期制度。公务用车(略)车修理或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略)公里或者(略)日;二级维护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略)公里或者(略)日;一级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略)公里或者(略)日。质量保证期中行驶里程和日期指标,以先达到者为准。维修质量保证期,从维修竣工出厂之日起计算。 2.入围供应商应对交接前的完工车辆,按完工出厂技术要求进行检查和检验,经检验合格后方能出厂,确保车辆安全。对维修竣工出厂的车辆,在质保期内出现同一故障的,入围维修企业应无条件免费重新检测维修并填制保修卡,质保期重新计算。 3.在质量保证期和承诺的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原因造成机动车无法正常使用,且入围供应商在3日内不能或者无法提供因非维修原因而造成机动车无法使用的相关证据的,入围供应商应当及时无偿返修,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4.对因维修质量造成的机械事故和经济损失,由相应入围供应商承担责任并赔偿。 维修管理: (一)车辆维修程序 1.采购人根据车辆的故障情况,按要求填写《(略)公务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送修单》,到入围供应商联系维修事项。 2.入围供应商根据采购人提供的《(略)公务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送修单》内容,对维修所需的工时费、配件费及预计完工时间等评估后填写《(略)公务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费用预估单》,报采购单位确认,同意后入围供应商方可进行车辆维修。对采购单位未提供《(略)公务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送修单》的,入围供应商不得为其提供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对维修费用预估在(略)(含)以上的,采购单位应与入围供应商签订汽车维修合同。入围供应商在维修过程中不得擅自增加维修项目,确因故障需增加修理项目的,须经采购单位同意,并按规定重新填写《(略)公务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送修单》、《(略)公务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费用预估单》。对未经采购人确认同意而擅自增加维修项目的费用,采购单位不予(略)。 3.车辆因同一故障(维修项目)经两次维修,仍未排除故障的,经双方协商同意后,填写《(略)公务车辆转厂维修和保养服务申请单》可转厂至其他车辆维修企业进行维修。 4.车辆维修完成后,入围供应商应出具《汽车维修出厂合格证》(二级维护以上),填制保修卡。并按规定的计价标准和入围承诺内容填写《(略)公务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费用结算单》,并通知采购人验收提车,同时递交费用结算单。费用结算单金额不能超过费用预估单金额,否则费用结算单无效,采购人可不予(略)维修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