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选候选人公示
项目名称:(略)卡口电子哨(略)集成项目设备部(略)供应商引入
比选代理编号:SZ-(略)-(略)D-(略)-D-A(略)
(略)卡口电子哨(略)集成项目设备部(略)供应商引入评选委员会按照比选文件载明的评选方法和标准已完成对各参选人递交的参选文件的评审,评审结果如下:
(一)中选候选人情况
第一中选候选人:(略)(略)
(二)否决参选情况
无。
公示时间:(略)年8月(略)日(略)时(略)至(略)年9月2日(略)时(略)。
特此公示。
公示期间,参选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中选候选人公示有异议的,可向比选代理机构(略)采购异议和投诉处理操作规范(试行)》等规定,现将异议提出的要求告知如下:
1.异议提出人应为参选人或与比选项目有关的利害关系人;
2.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包括异议事项及证明材料等内容,具体要求如下:
(1)异议人的名称或姓名以及能取得联系的有效方式;
(2)采购项目名称;
(3)具体、明确的异议事项和与异议事项相关的请求;
(4)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
(5)必要的法律法规依据(如有);
(6)提出异议的日期;
(7)异议人为法人的,异议函必须(略);异议人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的,异议函必须由其主要负责人或异议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略)复印件;;
3.异议人对其他参选人的参选文件内容提出异议的,应说明信息的正当(略)。
4. 比选人/比选代理机构认为异议材料不明确、不充(略),需要异议人进一步明确或补充的,异议人应按要求进行明确或补充。
5. 异议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并配合提供所需的相关材料,不得拒绝、隐匿或伪报。
6. 被异议人为供应商的,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异议调查工作人员认为有必要的,可组织异议人和被异议供应商当面进行质证。异议人拒绝配合调查的,视为撤回异议;被异议供应商拒绝配合调查的,视为放弃说明权利。
7.异议人提出的异议事项属于以下情况的,比选人有权不予受理:
(1)异议提出不符合上述任意一项要求的;
(2)异议事项不具体,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3)异议函未署具异议人真实姓名、签字和能取得联系的有效方式的;以法人名义异议的,异议函未(略)的(对开标/唱价的异议除外);
(4)超过异议时效的;
(5)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且异议人没有提出新的证据的;
(6)异议事项已进入行政投诉、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程序的。
8.异议事项如属于恶意攻击或虚构事实的,将追究异议人的责任。
9.异议接收(略)地址:(略)p>
比选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地址:(略)2(略)
联系人:(略)p>
电话:(略)
(略)年8月(略)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