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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0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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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市北塔区民政局采购劳务派遣公司派遣社区工作者服务(第二次)合同公示  咨询本项目

采购与招标网   商业服务,医疗卫生   湖南   2022-0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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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代理公司(立即查看) 受业主单位(立即查看) 委托的项目评审工作已圆满结束,于2022-08-22在采购与招标网发布 邵阳市北塔区民政局采购劳务派遣公司派遣社区工作者服务(第二次)合同公示,现将成交供应商名单公告。 政府(略)工(略)采购编号:北塔财采计((略))-(略)甲方(略)鉴于甲方因业务需要,可提供临时性或辅助性或替代性(生产性)的工作岗位;(略),有优质丰富的人力资源。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友好协商的原则,展开劳务合作,现就双方劳务合作达成本《劳务派遣协议》。一、总则第一条:甲乙双方均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法律、法规、条例、办法等。第二条:本协议旨在规范甲乙双方的劳务合作行为,形成良好的合作环境,实现甲乙双方的最高利益,具体是:1、规范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揭示甲方与乙方所派遣的劳务派遣人员之间不具备劳动合同关系;依约不承担乙方派遣人员就劳动合同而引起的一切经济与法律责任.包括并不限于如档案管理、劳动关系管理、计划生育管理、工伤事故处理、劳动争议处理、职业健康管理等方面的法律责任。2、乙方通过向甲方派遣劳务派遣人员,并对劳务派遣人员进行劳动合同管理,产生劳动关系,甲方(略)乙方相应的报酬(或乙方授权甲方代发相应的报酬)。第三条:本协议制定、执行应遵守下列原则:1、诚信原则。2、已明示的各条款执行时间经双方协商一致后方能更改。3、合作双方各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沟通相关事宜,确保各项条款有效执行。4、执行中未定情形,甲乙双方应尊重法律条款,平等互利的原则协商解决。第四条:协议一方向他方声明并保证,在本协议自签署之日:1、双方系依法正式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具有有效的法律地位,具有全部权利或授权签署本协议,并履行本协议中的全部义务。2、乙方根据其营业执照、章程、劳务派遣许可证等相关的法律文书、文件,具有经营与本协议相应业务的全部权利。3、若因任一方的上述声明与保证不准确或不属实而导致给另一方造成损害的,该方须承担赔偿责任。二、派遣协议的主要内容第五条:派遣岗位名称和性质;1、派遣的岗位:以甲方式及需求岗位为准。2、岗位性质是:(√)、临时性(√)、替代性(√)、辅助性第六条:工作地点;工作地点在:(略)北(略)指定地点第七条:派遣人员数量和期限;1、派遣人员数量: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以甲方实际人工人数为准。2、派遣期限(略)3年。第八条:参考甲方同岗位员工薪资标准确定劳动报酬;乙方派遣员工劳动报酬参考甲方各岗位工资标准(但不低于用工地最低工资标准),具体标准见派遣员工劳动合同。第九条: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略)方式;以实际(略)的工资标准来确定社保费用的数额,但社保交费基数不得低于用工地社会平均工资的(略)%。其社会保险费以甲乙双方共同确认的费用标准进行(略)。第十条: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事项;1、工作时间实行标准工作时间。2、休息休假: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执行。三、甲方的权利与义务第十一条:甲方享有下列权利1、有权要求乙方为其提供劳务的人员(略)劳动关系建立、解除、终止及社会保险等手续,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2、有权要求乙方在甲方工作地域工作的劳务派遣人员遵守甲方规章制度,服从管理和调配及绩效考核;若有违反,甲方在告知乙方的情形下,有权对其依章处理,处理通知单及时抄送乙方。3、有权向乙方推荐甲方认可的劳务派遣人员,但该劳务派遣人员必须与乙方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4、有权要求乙方在与劳务派遣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时按国家相关规定设置试用期。5、劳务派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退回,但应提前十日书面通知乙方。A、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B、严重违反甲方依法制定的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的;C、严重失职、营私舞弊或泄露商业秘密,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D、劳务派遣人员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甲方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E、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F、提供的个人资料或相关证件不真实、不准确或存有误导性,以欺诈手段获得用工单位劳务工作的;G、乙方劳务派遣人员在派遣期间向甲方提出解除用工关系的。6、劳务派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提前(略)日以书面形式向乙方发出劳务派遣人员退回通知书或者额外向乙方(略)劳务派遣人员一个月工资后,有权退回,乙方应在收到通知后或收到劳务派遣人员工资后5个工作日内(略)撤回该劳务派遣人员的事务。A、劳务派遣人员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B、劳务派遣人员不胜任甲方安排的工作任务的。7、甲方有权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情形辞退不需要的劳务派遣人员。但应(略)相应的经济补偿金,并提前十五日以书面形式告知乙方。8、甲方享有使用和管理乙方的劳务派遣人员的权利,不承担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或义务。9、劳务派遣人员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情形之一的,派遣期间,甲方不得将劳务派遣人员退回给乙方,派遣期满的,劳务派遣人员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第十二条:甲方的义务1、确保乙方劳务派遣人员的公平就业,不得有种族、性别等歧视,劳务派遣人员享有法定休息、休假待遇。2、根据乙方劳务派遣人员在甲方服务的实际人数和协议中约定的管理费标准每月按期如数(略)给乙方管理费。3、确保每月将乙方劳务派遣人员在甲方服务的劳动报酬、社会保险费如数按时拨付给乙方。4、应协助乙方(略)劳务派遣人员劳动关系的建立、解除和终止的手续,并提供相关证明。5、派遣员工在生病期间,按照相关法规医疗期的基本工资由甲方承担。6、甲方使用乙方的劳务派遣人员在其工作领域进行工作应符合国家安全、卫生、劳动条件之规定,对其使用的劳务派遣人员告知(或公示)本企业的规章制度,并督促教育其遵守。7、劳务派遣人员加入甲方的工会,享受相关权益。8、甲方应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9、甲方应告知派遣员工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略)、甲方应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技能培训。(略)、甲方应建立实行正常的工资调(略)机制。四、乙方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三条:乙方的权利有权依据本协议向甲方收取劳务派遣人员管理费、社会保险费及其它约定费用。第十四条:乙方的义务1、为甲方使用的劳务派遣人员(略)合法的用工手续。2、为甲方推荐的劳务派遣人员(略)合法的劳动关系手续。3、在每月(略)号(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前依照甲方提供劳动报酬明细表,向甲方使用的劳务派遣人员(略)上月工资,并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收入所得税。4、教育劳务派遣人员遵守法律、法规、规章。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并严守甲方的商业机密。若乙方劳务派遣人员泄露甲方商业机密,甲方向其索取经济赔偿时,乙方应积极协办并妥善处理后续事宜。5、依据政府之规定,依法为劳务派遣人员(略)基本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失业等社会保险。乙方必须将甲方所(略)的上述费用,依法用于劳务派遣人员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否则,引发的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6、负责劳务派遣人员的职业健康监护管理,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劳务派遣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与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劳务派遣人员签订《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书》。7、负责甲方退回劳务派遣人员的善后工作,确保甲方工作不受影响。如由此给甲方造成损失,乙方应赔偿甲方所有损失。8、负责劳务派遣人员的资料档案保管,并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9、为甲方提供服务的劳务派遣人员发生工伤事故时,由乙方负责劳务派遣人员的工伤申报及鉴定、赔付等有关工伤事项的善后处理,并承担劳务派遣人员所有工伤责任,甲方承担其它按法律规定由用工单位负责部(略)的费用。(略)、为甲方服务的劳务派遣人员非因公死亡,乙方负责处理相关事宜,按照相关法律产生的费用由甲方和乙方按照法律规定各自承担。(略)、对劳务派遣人员在甲方服务期间发生各种劳动争议进行调解和处理,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略)、对劳务派遣人员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乙方应积极协助甲方对其进行追偿。(略)、在派遣劳务派遣人员时应立即建立劳务派遣人员信息记录给予甲方备存。(略)、向甲方所收取的各项约定费用都必须向甲方出具正式的税务监制发票。(略)、乙方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履行下列义务:(1)如实告知被派遣劳动者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应遵守的规章制度以及劳务派遣协议中有关工作岗位性质、社会保险、劳动报酬等方面的内容;(2)乙方应协助甲方对派遣员工进行上岗知识等素质教育、技能培训;(3)乙方应与派遣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依法为其参加和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按规定为其(略)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4)乙方按照有关规定及劳务派遣协议约定按时足额(略)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福利待遇(在甲方(略)工资及时情形下);(5)乙方应督促用工单位改善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条件;(6)依法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7)协调处理劳动者与用工单位的纠纷;五、各项费用的清算第十五条:1、本项目中标价(略)(大写:(略))(含税价格),甲方按照人民币(略)月人(含税价格)的标准向乙方(略)管理费,每月(略)日前由甲方按照实际使用的劳务派遣人数向乙方(略)上月的管理费,按实际发生人数结算。第十六条: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略)1、甲方负责制定劳务派遣人员各工种岗位的工资(略)标准,并负责通知乙方。2、乙方在每月(略)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前以电子(略)形式制作上月《劳务派遣费用付款确认函(工资部(略))》,反馈给甲方(略)确认。3、甲方确认无误后,于每月(略)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前,把上月劳务派遣人员工资费用存入乙方指定的银行帐户。4、乙方在收到甲方(略)劳务派遣人员工资后的两天内向劳务派遣人员(略)工资。第十七条:社会保险1、甲乙双方约定从劳务派遣人员被派遣到甲方的当月为其缴纳社会保险。2、甲方每月(略)日前确定下月劳务派遣人员的社会保险的缴费基数,乙方核定好下月的缴费数据,制作《劳务派遣费用付款确认函(社会保险)》送甲方审核。甲方审核后每月(略)日前把当月社会保险费用存入乙方指定的账户,乙方应及时(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劳务派遣人员的社会保险费用。甲方如未按时(略)相关费用,每日需(略)总费用5‰的滞纳金,且乙方有权停保,在停保期间如发生意外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3、有关劳务派遣人员社会保险的相关纠纷由乙方负责处理解决,但因此产生的由用人单位承担的经济责任由甲方承担,如由于乙方过错造成的责任部(略)由乙方承担。4、乙方在应收款项前的5个工作日内给甲方出具正式的税务监制发票。如乙方延期交付发票的,甲方有权延期付款,如由此造成损失,所有损失均由乙方承担。六、派遣协议的终止第十八条:本协议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形发生重大变化或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的,如经甲、乙双方协商不能达成协议变更的,双方可终止协议。第十九条:本协议期内,一方如提出终止协议,须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第二十条:甲乙双方劳务派遣协议到期时,如果甲方使用的劳务派遣人员还处于与乙方的劳动合同期内,本协议的约定,继续有效至劳务派遣人员劳动合同到期。但乙方与劳务派遣人员的合同长于一年的除外.(七)其他约定第二十一条:若甲方拟将某个或数个乙方劳务派遣人员转为甲方的职工,且劳务派遣人员本人同意,甲乙双方可在劳务派遣人员提出申请的情形下为其(略)相关手续。第二十二条:在执行协议期间,因违反本协议所引起的诉讼费用及相关的一切损失,由责任方承担。第二十三条:如因乙方的违法行为给劳务派遣人员权益造成损失,导致甲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乙方应当赔偿甲方的全部经济损失,并承担违约金5(略)。第二(略)颁布了新的法律、法规和规章,造成协议条款触法和费用增加时,均应以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为准。第二十五条: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有效,执行时间自(略)年8月8日至(略)年_8_月_7_日,本协议期满前(略)日内,甲乙双方未提出解除协议或者没有相关条款需要变更,有效期顺延一个周期。第二十六条:合同一方向另一方送达的任何法律性文书、通知及其它联系,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传真形式),送达本合同所列另一方的联系地址,若在履行本合同中一方通讯地址发生变化,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否则以本合同列示地址为准。第二十七条:其它事项:1、需改变合同约定进行调(略)或新增服务项目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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