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团体组织公务用车定点维修和保养服务框架协议采购项目即将实施,现(略)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团体组织公务用车定点维修和保养服务框架协议采购项(略)场询价调研。
一、项目需求
本项目定点维修包括对(略)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团体组织公务用车提供汽车大修、总成修理(包括但不限于发动机、车架、变速器、后桥、前桥、轿车车身等)、(略)车修理、(略)车维护、汽车小修、专项修理、(略)件修理、轮胎更换、维修救援、维修竣工检验工作、汽车保养(包括但不限于更换机油、机滤、空气滤芯、空调滤芯、刹车片等)以及代办验车等服务。
本项目(略)为三个标包,一标包:汽车维修保养(汽车维修一类);二标包:汽车维修保养(汽车维修二类及以上);三标包:轮胎更换(汽车维修三类及以上)。
1.服务内容
1.1.入围供应商须无条件按启(略)、送修单位及框架协议采购文件的要求,对送修车辆进行维修保养等。
1.2.入围供应商应设立对接管理(略)络及专职管理人员,设立专门窗口接待公务用车,承诺与公(略)对接。严格按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的要求执行送修手续,将公务车辆维修或保养的项目、更换(略)部件品牌型号(略),实现维修车辆信息(略)的无缝对接,启(略)提供技术支持。
1.3.入围供应商应在维修费用结算前(略)已维修车辆的详细维修记录、图片及费用等事项。
1.4.入围供应商应具备新能源汽车维修能力,满足新能源汽车维修需求。
2.服务标准
2.1.总体要求
(1)入围供应商须设立公示栏和意见箱,公开维修规程、收费标准、监督电话,自觉接受监督部门、征集人、送修单位的监督和检查。
(2)入围供应商须做到“四优服务”,即:时间优先、质量优良、服务优质、价格优惠。
(3)入围供应商须设立应急电话,配备应急保障车,做到车辆随到随修。
(4)入围供应商须具备本项目服务车辆维修必须的生产维修设施设备。
(5)入围供应商提供的汽车配件、配件材料应保质保量,符合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更换的配件及材料必须是正规生产服务商的全新正品件,并附有出厂合格证。
(6)入围供应商须严格执行汽车维修服务商竣工出厂质量保证制度等有关规定,执行进厂检验单、维修过程检验单、竣工出厂检验单和二级以上维护作业项目出厂合格证等“三单一证”制度。
(7)入围供应商须实行档案管理,建立汽车维修档案(含电子档案),详细记录每辆车车型、里程、维修时间及项目、更换材料及维修工时费等信息资料。
(8)入围供应商须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和规章制度并完善和严格执行,严禁私自动用客户车辆(试车需征得车辆单位同意)和私自拆借(略)配件。
(9)入围供应商须在维修中,坚决杜绝非正常交易,严格维护送修单位的利益;协助有关部门做好送修单位经办人的廉政工作,防止腐败现象产生。
((略))入围供应商须免费协助事故车辆用户进行保险定损。
((略))入围供应商须免费保管好用户车上物品,不得泄漏公务用车信息及维修信息。
((略))入围供应商须诚信为本,严格按照合同或约定的内容以及承诺的时间进行作业,决不擅自减少作业项目。
((略))入围供应商须对维修更换(略)件的新件和旧件及车牌号对应合并照相,并留存图片资料和更换的旧(略)件实物。
((略))入围供应商(略)级公务用车主管部门(略)有关车辆维修项目、更换(略)部件清单、图片、费用等信息录入及定期(略)工作。
((略))入围供应商须无条件向征集人或送修单位提供所有维修车辆的详细维修记录。
2.2.其他要求
(1)入围供应商须做到时间从速、质量从优,做到一般故障、例行保养不超过4小时,小修不超过(略)小时,中修不超过(略)小时,(略)车大修不超过(略)小时(事故车除外)。
(2)入围供应商须按约定的时间交车,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交车,应及时通知送修单位,并说明原因。
(3)入围供应商须实行全天候(略)小时服务,保证随到随修和随时随地实施应急抢险作业。
3.实施的地域范围
3.1.(略)。
3.2.入围供应商须在本项目实施的地域范围内具有经营场地(固定服务场地)。
4.服务质量保障
4.1.承诺提供维修车辆免费取送车(车辆完成维修后,1个日历日内交付)服务,取送车驾驶员须具有与所驾驶车辆相匹配的驾照;
4.2.提供针对本项目应急保障方案:(略)域内(略)小时救援服务,(略)域内取送车方案,同时多车救援、多车检修(含机具器械使用、备品备件)方案、人员投入方案(含检修人员、服务人员)等内容。
5.质量标准
(1)维修服务必须符合《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略)年第(略)号)和《(略)机动车维修管理条例》等与汽修相关的标准执行。
(2)主要(略)部件及其总成产品,含机动车灯具产品(前照灯、转向灯;汽车前位灯/后位灯/制动灯/视廓灯、前雾灯、后雾灯、倒车灯、驻车灯、侧标志灯和后牌照板照明装置)、汽车安全玻璃、汽车油箱 、汽车轮胎、门锁及门铰链、机动车喇叭、汽车安全带、座椅及头枕、内饰材料、车身反光标识、机动车回复反射器、机动车后视镜、汽车行驶记录仪、汽车防盗报警器 、汽车制动软管等(略)类,必须使用国家3C强制认证产品。
(3)总成大修:质保期为(略)天或2(略)公里(人为除外)。
(4)二级维护:质保期为(略)天或(略)公里以内(人为除外)。
(5)一级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保期为(略)天或(略)公里以内(人为除外)。
(6)全车喷漆的车辆,1年内出现褪色、发皱、裂纹等现象免费返修。
(7)在质保期和承诺期内因维修质量原因造成机动车无法正常使用,且承修方在3日内不能或者无法提供因非维修原因而造成机动车无法使用的相关证据的,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当及时无偿返修,不得故意拖延或拒绝。
(8)同一车辆同一问题在以上标准规定时限内反复维修的,原维修服务商必须免费保修,无法完成修复工作的,送修单位有权将该故障车辆交由其它入围维修服务商,所需费用由原维修服务商承担。
(9)汽车配件、配件材料应保质保量,符合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更换的配件及材料必须是正规生产服务商的全新正品件,并附有出厂合格证;对更换后有质量问题的配件免费予以调换(除易损件和人为因素外)。
((略))如发生车辆修理责任事故,造成的损失由入围维修服务商承担。
二、框架协议期限:
本次框架协议期从本框架协议合同签署之日起二年,合同一年一签,实行一年一考核一续签合同的办法,采购人有权单方决定是否续签后一年度合同。如果入围供应商没有达到合同所要求履行条件之一的,则采购人有权在委托期限内随时终止合同。
三、约定事项
1.上述采购要求为最低要求,不得负偏离,否则视为无效报价。
2.参与报价的供应商于(略)年(略)月(略)日(略):(略)前,(略)场询价表及相关材料送或寄(以邮戳为准)启(略)室((略)号),或盖单位(略):(略)系电话:(略)。
3.报价费用说明:报价应是为完成本项目服务内容所需的各类人员的工资、加班费、服装、福利、意外险、高温费、节假日补贴以及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管理费、人员培训费、通讯、服装、胸卡、各种税费、保险、劳保、利润、税金、政策性文件规定及合同包含的所有风险、责任等各项应有费用。在框架协议有效期内,入围价格不随国家政策或法规、(略)场因素的变化而进行调(略),供应商须综合考虑在报价中。
4.报价单位须提供合法的营业执照与行业从业证明或备案表。
5.拟定(略)方式及期限:每单维修完毕,报修单位人员在维修清单签字确认,入围供应商凭签字清单,在每季度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送至车辆使用单位预审后结算。
6.其他:(1)请报价单位认真核算、如实报价,如发现虚假报价的,该单位今后将被列入黑名单;(2)本次报价(略)场调研用,因此价格仅供参考;(3)本次调研询价不接收质疑函,(略)场有效报价信息及对本项目的建议。
附件:(略)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团体组织公务用车定点维修和保养服务框架协议采(略)场询价表
启(略)
(略)年(略)月(略)日
询价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