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 卖 公 告
一、拍卖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略)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略)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十一条,《最高人民(略)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十三条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本院在执行程序中,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经法定程序确定参考(略)进行公开拍卖。现特此公告。
二、拍卖财产:
拍卖标的:(略)B(略)(略)、(略)、(略)(略)(现为(略)、(略)、(略)(略))负二层车位号为AA-1的地下车位使用权,标的物以(略)实物为准。
三、拍卖程序:
1、拍卖时间:(略)年9月(略)日(略)时至(略)年9月(略)日(略)时止(延时的除外);
2、拍卖方式:设有保留价的增价拍卖方式,保留价等于起拍价,至少一人(略)且出价不低于起拍价,方可成交。
评估价:(略)(略),起拍价:(略)(略),保证金:(略)(略),增价幅度:(略)(略)(及其(略)数倍)。
3、本次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拍卖活动结束前,每最后5(略)钟如果有竞买人出价,就自动延迟5(略)钟,循环往复直至无人出价。
四、拍卖方式:
竞买人在公告期限内预交指定的保证金数额后,将获得相应的竞拍号,拍卖成交后保证金充抵价款;其他竞买人预交保证金或拍卖不成交,在拍卖程序结束后(略)小时内退还或解冻;买受人悔拍的,保证金不予退还;设有保留价的增价拍卖方式,保留价等于起拍价;至少一人(略)且出价不低于起拍价的,方可成交。
五、优先(略)权:
拍卖财产,有优先(略)权人应在不晚于本公告届满三日前向本院申报优先(略)权;根据申报并经本院审核及确认后,即取得优先竞买人资格;届时未申报或逾期申报,视为放弃优先(略)权;参与竞买且以相同价格出价的,拍卖财产由优先(略)权人竞得;顺序不同的优先(略)权人以相同价格出价的,拍卖财产由顺序在先的优先(略)权人竞得。被执行人及有关权利人存在下落不明等无法通知情形的,公告满五日视为已经通知。
六、财产权益的转移:
拍卖成交买受(略)出具的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自行至物业(略)使用权登记备案手续。
七、税费负担:
(略)过程中所涉及的买卖双方过户所需承担的一切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可能产生的所得税、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契税、过户手续费、印花税、权证费、出让金以及房产及土地交易中规定缴纳的各种费用)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相应主体承担。有可能存在的物业费、水、电、煤气等欠费按法律规定承担,具体费用请竞买人于拍卖前至相关单位自行查询,与拍卖人无涉。
八、特别提示:
1、关于车位现(略)。标的物以实物现状(略)不承担拍品成(略)的确定及拍卖标的瑕疵保证责任。特别提醒,有意者请亲自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责任自负。
2、拍卖人对拍卖标的能否(略)过户手续及(略)时间等情况,由竞买人在竞拍前自行到相关职能部门咨询确认,拍卖人不作任何承诺与保证;因拍卖标的不能过户、延迟过户所造成的费用负担,由买受人自行承担;如产生二次过户费用,参照第八条规定处理。
3、对上述标的物的权属有异议者,请于(略)年9月(略)日前与本院联系。本案当事人无法通知的,自本公告公示满五日视为已经通知。
九、注意事项:
1、竞买不动产的,意向竞买人竞买前可自行向登记机关了解初始登记时间、不动产使用的年限、不动产性质及面积等;向不动产登记机构了解(略)权属变更登记的流程及所需的相关材料;
2、竞拍前,意向竞买人应自行向税务机关了解成交后应缴纳的税费或欠交的税费等有关事项;自行向物业、水电等有关部门了解事关拍卖标的相关费用的缴纳情(略)籍管理部门了解户口落户与迁出问题;
3、竞买无证房产等地上建筑物的,意向竞买人竞买前可自行向有关部门或集体土地的所有人、使用人或出租人等了解有关违法、违章以及租赁等情况;
4、竞买动产的,如涉及机动车、船舶、机器设备等,意向竞买人竞买前应自行了解该动产是否存在违章、罚款或欠税等;机器设备相关的型号、组件、质量等,务必在竞拍前自行核实查看。
十一、拍卖款缴纳:
1、拍卖成交之日起(略)日内,将拍卖余款汇至本院,请在(略)年(略)月2日前((略))鲁(略)执(略)号案件拍卖余款”。(<(略)。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略),开户行联行号:(略),账号:
(略)。
2、拍卖款全额汇入本院账户后,请与办案法官沟通后携带交款凭证、(略)原件及复印件(略)(略)执行裁定书、成交确认书,(略)拍卖标的物交付手续。
3、拍卖未成(略)络(略)缴纳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
十二、公示公开:
竞买人竞得(略)络竞价成功确认书》,(略)拍竞买号等信息。买受人可自行(略)打印。
本公告由本院负责解释。
本院地址:(略)p(略)咨询电话:(略)-(略)
淘宝技术咨询:(略)-(略)-(略)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