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将于(略)年4月(略)日(略)时至(略)年4月(略)日(略)时止(延(略)址:
http:(略).com/)进行公开拍卖活动,现公告如下:
一、拍(略)与被(略)、郑赟(略)、华仁(略)公司、(略)华仁(略)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所涉及(略)相关设备设施等资产(详见
评估报告书:辽宝业评报字[(略)]第(略)号)
注(略)。
注意事项:凡参与本标的拍卖的竞买人,须自行了解该拍卖标的的产权过户及户口落户等具体相关政策,因此产生的一切问题和责任均(略)不做过户和落户的任何承诺,不承担过户和落户及其他一切费用。本次拍卖为资产(略)体处置,资产数量及现状以(略)看样为准。买受人参与拍卖即视为对本次拍卖资产现状认可,本院不负任何法律责任。
起拍价:(略).(略),保证金:5(略),增价幅度:(略)。
二、竞买人条件: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参加竞买。如参与(略)账户,可委托代理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进行,(略)提交委托材料(随带营业执照副本、(略)确认后可参与竞买。
竞买成功后,竞买人(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负责(略)交接手续。如果买(略)签订成交确认书(略)提交经公证的委托书,并由代理人携带经公证的委托书原件、委(略)签订成交确认书、(略)标的。如委托手续不全,竞买活动认定为委托代理人的个人行为。
三、咨询、展示看样的时间与方式:自公告发布起至拍卖开始两个工作日前止(节假日除外)的工作时间(9:(略)-(略):(略)、(略):(略)-(略):(略))接受咨询,看样具体时间请联系咨询人员((略) 战女士)。
四、本次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拍卖活动结束前,每最后5(略)钟如果有竞买人出价,就自动延迟5(略)钟。
六(略)不承担拍卖标的瑕疵保证。特别提醒,有意者请亲自到相关部门详细咨询限购、过户等相关政策,过户风险自行承担。未咨询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现状的认可,责任自负。
七、拍卖成交买受(略)出具的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及拍卖成交确认书自行至相关管理部门(略)标的物权属变更手续。标的物交付手续由买受人自行(略),竞买人是否符合过户条件,请竞买人自行到当地相关职能部门进行了解,受房产所在地限购政策约束的(略)不予准许,申请参与竞拍的竞买人应当承诺具备购房资格及自愿承担法律后果,拍卖人不承担一切责任。
由于(略)拍卖标的权属转移而产生的过户税费按照法律规定由买卖双方各自承担(具体实际税费情况,以(略)不做过户的任何承诺,不承担过户及其他一切费用。
八、对上述标的权属有异议者,请于拍卖开始五个工作日前与本院联系。
九、与本标的物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可参加竞拍,不参加竞拍的请关注本次拍卖活动的(略)个过程。
十、拍卖竞价前意(略)账号并通过实名认证(已(略)京东账号需通过实名认证),(略)竞买保证金,具体要求请阅读竞价页面内的《(略)告知的司法拍卖流程(拍卖前必看)的相关准则。拍卖结束后未能竞得者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本标的物竞得者原冻(略)指定账户,拍卖余款在(略)指定(略),开户行:中国(略)公司(略)营业部;账号:(略)),拍卖未成交的,竞买人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
重要提示:依照《最高人民(略)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竞买人在拍卖竞价程序结束前交纳保证(略)络服务提供者确认后,取得竞买资格。按照此项规定,向京东交纳保证金参拍的竞买人,京东需在确认其保证金到账之后,方能为竞买人开通竞买权限。
由于竞买人(略)账户(略)银、竞买人的开户银行向京东转账均需时间,为确保交纳的保证金能够在拍卖竞价程序结束前到账,拍卖标的保证金金额在(略)及以上的,或企业参与竞买的,建议请竞买人在开拍前,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略)及保证金交纳手续。如因竞买人未能及时完成(略)及保证金交纳手续,导致京东在拍卖结束前未能全额收到竞买人交纳的保证金,无法为竞买人开通竞买权限,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略)均不就此承担任何责任。
保证金金额往往数额较大,为避免在(略)的过程中,因银行限额而导致无法(略)的问题,建议竞买人提前去(略)银(略)限额的业务。如保证金金额超出竞买人开(略)银(略)限(略)银(略)限额更高的银行卡(略)、多日(略)多笔(略)、多张银行卡(略)多笔(略)等方式交纳保证金。京东作为款项接收方(略)银最高(略)限额造成的(略)障碍承担任何责任。
十一、依照《最高人民(略)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略)〕(略)号)规定(略)将生(略)络竞价成功确认书》并公示,确认书中载明(略)拍竞买号等信息。
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请务必再仔细阅读本院发布的拍卖公告、须知(略)拍服务请拨打咨询电话:(略) 战女士
服务监督热线(略)-(略)-(略)
贷款及其相关事宜咨询电话:(略) 徐先生
联系地址:(略)target="_blank">https:(略).com
(略)人民法院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