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 卖 公 告
(略)年6月4日(略)时起至(略)年6月5日(略)时止(延时的除外)在石(略)上进(略)址:https:(略).com/(略)/(略)),现公告如下:
一、拍卖财产:<(略)石(略)(略)3-(略)号商铺,所在层数为3层,总层数7层,规划用途为店面,房产证登记建筑面积为(略).(略)平方米(相关情况另见拍卖财产调查表)。
拍次:第二次拍卖,评估价:(略).(略)(略),起拍价:(略).(略)(略),保证金:(略)(略),增价幅度:(略)(略)。
特别提示:据调查,该房产有租赁。租赁于皇家永益经营,于(略)年7月1日承租,租赁结束时间(略)年7月(略)日,租金为(略)(略)/月。
二、竞买人条件: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均可参加竞买。
特别提示: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对买受人资格或者条件有特殊规定的,竞买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或者条件。
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竞买人需自行详细咨询房产所在地购房过户的相关政策,购房过户风险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特别提示: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的,应当在竞价程序开始前,向本院提交合法有效的委托书(略)确认后方能参与竞拍。
下列机构和人员不得竞买并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与其行为相关的拍卖财产:
(三)承担拍卖辅助工作的社会机构或者组织;
(四)第(一)至(三)项规定主体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
三、拍卖方式:设有保留价的增价拍卖方式,保留价即为起拍价,不到保留价不成交。本次拍卖不限制竞买人数量。一人参与竞拍,且出价不低于起拍价的,拍卖成交。
本次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竞价程序结束前5(略)钟内无人出价的,最后出价即为成交价;有出价的,竞价时间自该出价时点顺延5(略)钟。竞买人(略)的时间为准。
四、咨询、看样时间与方式:自(略)年5月(略)日9时起至(略)年6月(略)日(略)时止接受咨询(节假日除外)。咨询电话:(略)-(略),(略)有意者可联系看样。
本拍卖财产的实际房屋结构可能已改变,房屋面积与房产证登记面积可能不一致,拍卖财产的面积以原房产证登记面积为准。
特别提示:(略)不承担拍卖财产的瑕疵担保责任。有意者请亲自实地看样,并了解拍卖财产的权利负担现状。竞买人决定参与竞买的,视为对拍卖财产完全了解,并接受拍卖财产一切已知和未知瑕疵。
五、本拍卖财产暂未发现优先(略)权人。<(略)络司法拍卖的事项已通知当事人。未接到通知的,在本拍卖公告公示满5日即视为已经通知。
对拍卖财产权属有异议者或优先(略)权人,请在竞价程序开始2日前向本院申报。
六、与拍卖财产有关的案件当事人或担保物权人或优先(略)权人等均可参加竞拍,不参加竞拍的,请自行关注本次拍卖活动的(略)个过程,本院不再另行通知。优先(略)权人未参加竞拍的,视为放弃优先(略)权。
七、拍卖竞价前,请竞买人向(略)账户交纳足额保证金,该保证金将被冻结,保证金冻结期间不计算利息。拍卖未成交的,解冻保证金。拍卖成交的,未能竞得者被冻结的保证金将在竞价程序结束后解冻;竞得者(买受人)交纳的保证金将划入本院执行标的款账户,可以用于充抵价款,拍卖余款应在(略)年6月(略)日前缴入本院执行标的款(略);开户名:(略)人民法院;账号:(略)。
特别提(略)将以买受人的真实身份自动生成成交确认(略)上公示。
特别提示: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悔拍的,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八、买受人付清拍卖价款后,买受人应亲自(略)交接手续。如果买受人本人因客观原因无法亲自(略)手续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为(略),买受人应向本院提交经公证的委托书,并由代理人携带经公证的委托书(略)交接拍卖财产等。
<(略)出具的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自行到相关管理部门(略)不动产登记等登记手续。能否(略)过户手续及(略)过户手续的时间,请竞买人在竞买前自行到相关部门单位咨询确认。
为方便办证缴纳税费,减少买受人办证时间,秉承高效快捷的原则,在确定本次拍卖起拍价时,已充(略)考虑到税费问题,故本次拍卖确定:(略)权证过程中应交纳或补交的有关税费及一切关联费用(含买受人、原产权人应承担的综合税、增值税、契税、印花税、交易手续费、权证费、测绘费及可能存在的物业、水电等欠费),全部由买受人承担,拍卖价款中不包含税费。有关税费等问题由买受人自行向税务、房管、国土、不动(略)等相关部门单位了解确认。
屋内垃圾由买受人自行清理,费用由买受人负担。若拍卖财产涉及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问题,由买受人自行处理。
十、石(略)是本院对本拍品进行司(略),不收取任何佣金费用,本院未(略)进行任何形式的交易及提供任何形式的看样服务,各竞买人务必提高警惕,谨防上当受骗,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请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务必再仔细阅读本院发布的拍卖须知。
请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略)司法拍卖规则。
本拍卖信息可在(略)上查询。
监督电话:(略)-(略),联系地址:(略)>二○二二年五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