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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拍卖公告(第一次)
<(略)(以下简称本院)将于(略)年8月(略)日(略)时起至(略)年8月(略)日(略)时止(延(略)上进行公开拍卖活动,现公告如下:
一、拍卖标的:
(略)南侧(略)项目一期A1地块,地下停车位D(略)号使用权,(略)层/(略)层:-1,类型:停车位,建筑结构:钢混;该车位评估价:(略)(略)。
标的停车位无产权,仅有使用权。
拍卖起拍价(略)(略),保证金(略)(略),加价幅度(略)(略)/次。
二、竞买人条件:本次拍卖不限制竞买人数量,但竞买人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对买受人资格或者条件有特殊规定的,竞买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或者条件;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的,应当在竞价程序开始前经(略)络服务提供者。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竞买人是否具有竞买资格,请自行了解,拍卖人不承担一切责任。
三、咨询、展示看样的时间与方式:咨询、看样时间为公告期内(节假日除外),有意者请自行亲自实地看样。
四、本次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拍卖活动结束前,每最后5(略)钟如果有竞买人出价,将自动延迟5(略)钟。
五、拍卖方式:设有保留价的增价拍卖方式,保留价即为起拍价,至少一人(略)且出价不低于起拍价,方可成交,拍卖结束时出价最高的竞价人则竞买成功。
六、特别提醒:本次拍卖的标的物以实物现状进行拍卖和移交,竞买人请亲自实地看样,自行了解拍卖标的物现状,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物实物现状的确认,责任自负。竞买人决定参与竞拍的,视为对拍卖标的物完全了解,并接受拍卖标的物一切已知和未知瑕疵。任何原因导致拍卖不成功所造成的损失由当事人自行承担。竞买人请自行了解标的物是否属于适用限购政策的不动产及自身是否符合当地限购政策规定的条件,若因不符合限购政策导致未能(略)过户登记手续的,后果及责任自行承担。
七、标的物权或其他权益自拍卖成交确认裁定送达买受人时转移。买受人付清余款后应及时联系本院(略)过户手续,逾期不(略)的,买受人应(略)由此产生的费用,并承担本标的物可能发生的损毁、灭失等后果。(略)标的物产权过户时产生的税费,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相应主体各自承担;依法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的税费,由买受人先行垫付后持相关凭证向本院申报,本院在拍卖款中优先扣除。但在拍卖成交裁定送达买受人之日起(略)日内,因标的物现状存在瑕疵等原因不能或者延迟(略)过户手续,或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缴纳税费或缴纳后未向本院申报的,本院不再留存款项用于扣除税费,买受人可依法另行向被执行人主张。
八、拍卖标的物以实际交付时的现状为准(不含室内动产),买受人自行(略)水、电、燃气等户名变更手续,相关费用自理。标的物可能存在的水、电、燃气、物业管理费等欠费均由买受人承担。能否(略)过户手续及(略)过户手续所需的时间请竞买人在拍卖前自行到相关职能部门咨询,因标的物现状存在瑕疵等原因不能或者延迟(略)过户手续及(略)二次过户造成的费用增加的后果由买受人自行负责,本院不作过户的任何承诺,不承担过户涉及的一切费用。地上附着物如涉及违法、违章部(略),由买受人自行接受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行政法规的处理。因买受人怠于处理造成无法过户的,责任自负,不影响本院对拍卖款的处置。
九、对上述标的物权属有异议者,请于开拍前七日与本院联系。本案当事人、优先(略)权人未能通知的,自本公告公示之日起满五日即视为已经通知。
十、与本标的物有利害关系的人(案件当事人、担保物权人、优先(略)权人等)可参与竞拍,优先(略)权人参与竞买的,应于开拍前七日向本院提交合法有效的证明,资格经本院确认后才能以优先竞买人身份参与竞买。优先(略)权人届时未参与竞买的,视为放弃优先(略)权。不参与竞买的可关注本次拍卖活动的(略)个过程。
十一、拍卖竞价前意(略)账号并通过实名(略)账号需通过实名认证),(略)竞买保证金,具体要求请阅读竞价页面内的《(略)告知的司法拍卖流程(拍卖前必看)的相关准则。拍卖结束后未能竞得者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本标的物竞得者原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转入本院指定账户,拍卖余款在拍卖成交后十日内缴入本院指定账户(户名:<(略),开户行名称:(略))。拍卖未成交的,竞买人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
十二、买受人逾期未(略)拍卖余款或未(略)交接手续,本院可以裁定重新拍卖。重新拍卖时,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悔拍的,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依次用于(略)拍卖产生的费用损失、弥补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价、冲抵本案被执行人的债务以及与拍卖标的物相关的被执行人债务。原买受人交纳的保证金不足以弥补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价、拍卖产生的费用的,可以责令原买受人补交,拒不补交的,依法强制执行。
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请务必仔细阅读本院发布的竞买须知(内含拍卖特别提示)
联系电话:任法官(略)-(略)监督电话:(略)-(略)
辅助机构地址:(略)/span>
拍辅机构咨询电话:张经理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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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三年七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