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月(略)日(略)时至(略)年(略)月(略)日(略)时止(延(略)”((略)www.(略).c(略)络司法拍卖活动,现公告如下:
一、拍卖标的:(略)弄(略)支弄(略)号(略)室(房地产权证号:徐(略),公寓);建筑面积:(略).(略)平方米;房屋结构:混合1;所有权来源:买卖;竣工日期:(略)年;房屋用途:居住;总层数:6;核准日期:(略)年9月(略)日。
土地宗地号:(略)坊6/0丘;土地权属性质:国有;使用权取得方式:划拨;土地用途:住宅;宗地(丘)面积:(略).(略)平方米;使用期限:无记录。
评估价:(略)
起拍价:(略)(略);保证金:(略)(略);增价幅度:1(略)及其倍数。
二、拍卖时间:(略)年(略)月(略)日(略)时至(略)年(略)月(略)日(略)时止(延时除外)
三、特别提示:
1、竞买人参与竞买的,应当事先确(略)具有购房资格,必要时可(略)房地产交易服务热线“(略)”具体咨询限购政策;
2、拍卖成交确认后,因买受(略)无购房资格的,将依法承担悔拍等法律后果;
3、买受人应当在拍卖成交后持拍卖成交确认书以及住房限购所需材料,及时向商品住房所(略)申请(略)住房限购审核,取得房屋交易审核情况通知书,并至迟在按照拍卖公告的要求(略)提交,执行法院在审查确认后依法制作拍卖成交裁定书。
四、竞买人应在拍卖竞价程序结束前交纳保证(略)络服务提供者确认后取得竞买资格。拍卖结束或流拍后,未竞得标的的竞买人所交付的保证金将不计息解冻、退回;本标的买受人(略)的保证金作为(略)指定账户。买受人悔拍的,交付的保证金不予退还,且将依法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
五、拍卖方式:设有起拍价的增价拍卖方式,同时设置延时出价功能。竞价程序(略)接受竞价的时间显示为准)内无人出价的,最后出价即为成交价;在竞拍结(略)接受竞价的时间显示为准),如果有竞买人出价竞拍,竞价时间自该出价时点顺延五(略)钟,循环往复直到没有竞买人出价竞价时,拍卖结束,最后出价即为成交价。
六、咨询、展示:自公告之日起(略)委(略)”咨询, 看样需预约或至(略)登记,看样由拍卖辅助机构(略)陪同。
七、特别提醒:拍卖标的(带租约拍卖,详见签约日期为(略)年5月5日的《房屋租赁协议》)以实物现状为准。有意者请亲自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责任自负。
八、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均可参加竞买。但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等对买受人资格或者条件有特殊规定的,竞买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或者条件。
九、拍卖成交余款(拍卖成交款扣减保证金)须于(略)4年1月5日(略)时前以买受人(或到本院(略)指定账户,并向本院递交缴款凭证,不得汇入其他账户。买受人将拍卖成交尾款(略)至非本院指定账户而产生的一切风险,均由买受人承担。
十、司法拍卖标的因保证金、成交价金额较大,请竞买人自行了解银行相关规定,避免遇到因当天限额无法(略)等情况。
十一、拍卖成交后,载明买受人姓名和(略)络竞(略)上公示。
十二、买受人全额(略)拍卖成交款后,本院一并(略)涤除抵押、解除查封手续,买受人凭本院出具的法律文书自行及时(略)拍卖标的从原产权人过户至买受人名下的手续,所涉及的本次拍卖标的过户应由原权利人及买受人承担的税收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增值税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交易手续费、权证工本费、个人(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和其它相关费用,以相关部门最终核定为准],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由原权利人和买受人各自负担,但原权利人负担的部(略)由买受人先行垫付。买受人自垫付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持有效(略)凭证至本院申报退款,逾期视为买受人自愿负担。
成交执行裁定书送达买受人之前拍卖标的可能存在的水、电、煤、物业管理费、车位管理费、维修基金等欠费均由买受人承担。
拍卖成交价不含本条涉及钱款。
十三、对上述标的权属有异议者,请于(略)年(略)月(略)日前通过拍卖辅助机构与本院联系。
十四、如需(略)(委托代理竞买人、联合竞买人、优先(略)提交书面申请材料,来本院(略)相关手续,资格经本院确认后方可参拍)或有其他事宜,请向拍卖辅助机构咨询。
十五、本次拍卖事项经拍卖辅助机构以EMS邮政特快专递方式书面通知各方当事人。根据《最高人民(略)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通知被执行人、相关当事人拍卖信息的,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5日即视为已经通知。
十六、本标的((略)弄(略)支弄(略)号(略)室)的全程拍卖辅助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推介、看样、竞买人登记、协助(略)、(略)过户(略)已授权委托“上海(略)公司”为唯一辅助机构,承担辅助工作,竞买人、买受人无需为该机构的服务(略)是申请执行人对本拍卖标的物选择进(略),不收取任何佣金费用。
请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务必仔细阅读本公告及本次拍卖发布的竞买须知、拍卖标的调查情况表等资料。
咨询电话:(略)-(略) (略)朱女士(辅助机构)
联系地址:(略)>举报监督电话:(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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