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年(略)月(略)日(略)时至(略)年(略)月(略)日(略)时止(延(略)址:http:(略).com/)进行公开拍卖活动,现公告如下:
一、拍卖标的:
(略)(略)三期A2#(略)-3#(略)(权证号:BYQ(略),建筑面积:(略).(略)平方米)
评估价(略),起拍价(略),保证金(略),加价幅度(略)。
注:该房屋被案外人占用并提交租赁合同,租期到(略)(略)年10月31日。
二、咨询、展示看样的时间:自(略)年(略)月1日起至(略)年(略)月(略)日止(节假日除外)接受咨询及看样(略)。
三、本次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拍卖活动结束前,每最后5(略)钟如果有竞买人出价,就自动延迟5(略)钟。
四、拍卖方式:设有保留价的增价拍卖方式,未达保留价不成交。
五、竞买人条件:
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参加竞买。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对买受人资格或者条件有特殊规定的,竞买人应具备规定的资(略)关于人民法院司法拍卖房产竞买人资格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略)】(略)号)的规定,竞买人参与竞拍的必须符合拍卖房产所在地限购政策的规定,具备购房资格。买受人虚构购房资格导致拍卖行为无效的(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参与竞买人未开设京东账户,可委托代理人(已开通京东账户且完成实名认证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进行,(略)联系(随带营业执照副本、(略)、(略)确(略)络服务提供者(略)上完成保证金缴纳及(略)手续,未按该规定进行委托竞买(略),导致无法正确开通竞买权限的后果,由竞买人自行承担。
六、竞买成功后,竞买人(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负责(略)交接手续。如果买(略)签订成交确认书(略)提交经公证的委托书,并由代理人携带经公证的委托书原件、委(略)签订成交确认书、(略)标的。如委托手续不全,竞买活动认定为委托代理人的个人行为。
七(略)不承担拍卖标的瑕疵保证。有意者请亲自实地看样,并自行到相关职能部门咨询了解欠费、限购、权属变更及权属变更流程、费用等事宜,过户办证风险自行承担。未实地看样、未咨询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现状的认可,责任自负。房屋户口不在执行范围内,请竞买人自行向主管职能部门查询。
如本次拍卖标的存在改建、超建、赠送面积情况,则该(略)不保证标的总面积与实际测量的面积相符合,如有不符以权威部门的实际测量为准,拍卖总价款不变,仍按照拍卖实际成交为准。标的改建、超建及设施损坏等(略)不就以上情况承担责任。设施损坏的修复、超建拆除(略)改、改建的恢复原状等风险及上述情况所涉及的费用全部由买受人承担。
八、拍卖成交买受(略)出具的执行裁定书、拍卖成交确认书自行至相关管理部门(略)标的物权属变更手续,如标的暂不具备(略)权属变更条件,买受人需待(略)条件符合时再自行(略)。标的物交付手续由买受人自行(略),所有涉及的相关欠费(包括但不限于水费、电费、燃气费、物业费、取暖费等),按当地法律规定标准,(略)不承担责任。
财产所涉税费由交易双方按照税法规定各自承担,被执行人无力承担、不愿意配合申报缴纳或者下落不明的,所涉税费(略)再予以退回,(略)过户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将税费单据(略),逾期将不再受理。
九、对上述标的权属有异议者,请于(略)年(略)月(略)日前与本院联系。
十、拍卖竞价前意向竞买人须在京东(略)账号并通过实名认证(已(略)京东账号需通过实名认证),(略)竞买保证金,具体要求请阅读竞价页面内的《(略)告知的司法拍卖流程(拍卖前必看)的相关准则。拍卖结束后未能竞得者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本标的物竞得者原冻(略)指定账户,拍卖成交(略)指定账户
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请务必再仔细阅读本院发布的拍卖须知。
重要提示:1、拍卖标的保证金金额在(略)及以上的,或企业参与竞买,建议竞买人提前5个工作日完成(略)及保证金缴纳手续。如因竞买人未按此条提示规定的时间完成(略)及保证金缴纳手续,导致京东在拍卖结束前未能全额收到竞买人缴纳的保证金,无法为竞买人开通竞买权限,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略)均不就此承担任何责任。
2、申请执行人、优先(略)权人参加竞买的,建议提前5个工作日向法院提交证明材料并(略)竞买手续(已开通京东账户且完成实名认证,登记的证件信息必须与(略)确(略)络服务提供者后,上(略)上完成保证金缴纳及(略)手续,如未按此(略)提交材料并完成(略)手续,导致竞买权限无法正确开通,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上述预参加竞买的人员自行承担(略)均不就此承担任何责任。
在缴纳保证金过程中,如有疑问,请拨打京东司法拍卖服务热线:(略)。
十一、依照《最高人民(略)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略)〕(略)号)规定(略)将生(略)络竞价成功确认书》并公示,确认书中载明(略)拍竞买号等信息。
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请务必再仔细阅读本院发布的拍卖须知。
咨询电话:
(略)-(略)/汪法官
监督电话:(略)-(略)
: http:(略).com/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