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买公告
(略)年(略)月3日(略)时至(略)年(略)月4日(略)时止(延时除外)工行融e购http:// mall.icbc.com.cn/)进行公开拍卖活动,现公告如下:
一、拍卖标的:拉力器一个。
起拍价:(略)(略),保证金:(略)(略),增价幅度: 5(略)。
特别提示:所展示的照片仅供参考,具体品牌、型号、品质、样式以标的物实际交付时为准,拍卖成交后由买受人自行提取。
二、竞买人条件: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参加竞买。如参与竞买人未开设工行融e购账户,可委托代理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进行,(略)提交委托材料((略)、委托代理人(略)等,法人及其他组织还(略)确认后可参与竞买。
竞买成功后,竞买人(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负责(略)交接手续。如果买(略)签订成交确认书(略)提交经公证的委托书,并由代理人携带经公证的委托书原件、(略)签订成交确认书、(略)标的。如委托手续不全,竞买活动认定为委托代理人的个人行为。
三、咨询、展示看样的时间与方式:本院已委托(略)(略)咨询、看样相关拍卖辅助事务。咨询电话:(略)。其他事务本院未委托任何机构(略),由此产生的一切争议与本院无关,未经公告公开电话均与本院无关。
四、本次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拍卖活动结束前,每最后5(略)钟如果有竞买人出价,将自动延迟5(略)钟。
五、拍卖方式:设有保留价的增价拍卖方式,保留价即为起拍价,至少一人(略)且出价不低于起拍价,方可成交。
六、特别提醒: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本院不承担本标的瑕疵保证。有意者请亲自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责任自负。标的物如有原有户口难以迁出的情况由买受人自行解决。特别提示:竞买人需详细咨询拍卖标的物过户的相关政策,过户风险自行承担。竞买人为自然人的,其家庭或个人应当符合当地限购政策(含商办类)的相关要求(对于房产,其家庭符合当地限购政策的,应当由家庭中具备当地购房资格者(略)参加竞买),否则由其自行承担相关法律及政策风险。
[(略)](略)号)之规定,拍卖标的物为房产且房产所在地存在限购政策的,竞买人应当于竞拍前向房产所在地房屋管理部门核实其符合当地限购政策后参与竞拍,竞(略)要求,提交其截至成交裁定书出具时仍具备购房资格的证明材料;未按要求提交上述证明材料的,买受人请求出(略)不予准许,因此产生的悔拍等后果由买受人自行承担。买受人虚构购房资格导致拍卖行为无效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七、标的物转让登记手续由买(略)络司法拍卖本身形成的税费,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相应主体承担。买受人应自行(略)水、电等户名变更手续,相关费用自理。对可能存在的影响标的物使用的水、电、燃气、物业管理、供暖、交通违章扣(略)、罚款等欠费,除本公告特别声明外,均由买受人承担,未明确缴费义务人的费用也由买受人承担。请意向竞买人务必仔细阅读本条内容,在参与竞拍前向有关部门咨询标的物转让登记所需缴纳税费情况。
八、对上述标的权属有异议者,请于(略)年(略)月(略)日前与本院联系。
九、与本标的物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如担保物权人、质押权人、优先(略)权人等)均可参加竞拍,不参加竞拍的请关注本次拍卖活动的(略)个过程。
十、本标的物优先(略)权人相关说明:公示前暂无核准的优先(略)权人。因无法获取可能存在的优先(略)权人的有效送达地址,本院特此公示:本拍卖标的物若有优先(略)权人且参加竞买的,应于拍卖开始前5个工作日向本院提交合法有效的证明(登记的证件信息必须与工行实(略)确认,逾期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优先(略)权。
十一、参与本次拍卖需要(略)融e购账户,首次参拍需(略)工行借记卡及U盾后,再通过融e购(略)账户即可。
十二、如您是首次参与工行融e
十三、拍卖竞价前融e购将冻结竞买人账户内的资金作为应缴的保证金,拍卖结束后未能竞得者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本标的物竞得(略)指定账户。
十四、拍卖余款(成交价减去保证金的数额)请在(略)年(略)月(略)日。
户名(一案一账户):((略))京(略)执恢(略)号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北(略)
账号:(略)(竞买人(略)银转账缴纳拍卖余款)
十五、司法拍卖因标的物本身价值,其起拍价、保证金、竞拍成交价格相对较高的。竞买人参与竞拍,(略)保证金及余款可能会碰到当天限额无法(略)的情况。如需上调U盾限额上限,请持个(略)上(略)点(略),企业客户请提前联系客户经理。
十六、依照法释〔(略)〕(略)号《最高人民(略)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略)拍标的物后,工行融e购将生(略)络竞价成功确认书》,确认书中载明(略)拍竞买号信息。
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请务必再仔细阅读本院发布的拍卖须知。
本规则其他未尽事宜,请向拍卖人咨询。
工行融e购客服电话:(略)
咨询、预约看样联系电话:(略)
(略)-(略)
监督电话:(略)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