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次拍卖)
(略)年1月(略)日(略)时至(略)年2月1日(略)时止(延时的除外)(略)普(略)址:https:(略).com/(略)/(略)
一、拍卖标的:
((略))粤(略)执恢(略)号:车牌为五菱牌,车牌号为粤VYU(略),车型:轻型普通货车,排量:(略)ml,(略)日期:(略).8.(略)
评估价为(略)(略),起拍价为(略)(略),保证金为(略)(略),增价幅度为(略)(略)及其倍数。
二、竞买人条件: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参加竞买。因机动车转移登记需同时符合转出地及转入地车辆登记管理部门转移登记条件,请竞买人(尤其是参与营运车辆竞买的)参与竞拍前自行与相关部门确认是否符合条件,因竞买人条件不符无法(略)车辆转移登记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如参与竞买人未开设淘宝账户,可委托代理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进行,但须在竞买开始前3个工作日内向本院(略)委托手续;竞买成功后,竞买人(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负责人)须与委托代理人一同到本院(略)交接手续。如委托手续不全,竞买活动认定为委托代理人的个人行为。
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咨询、展示看样的时间与方式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拍卖前三日(非工作时间及节假日除外)接受咨询。本院已委托“展唐助拍”在拍卖期间对上述标的相关信息进行咨询、组织看样及拍卖辅助工作(看样时间根据预约情况由“展唐助拍”统一安排),联系人:(略)系电话:(略)、(略)-(略)-(略)或(略)搜索并(略)站自助预约、关注(略)公众号“展唐助拍”自助预约看样。
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责任自负。
四、本次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拍卖活动结束前,每最后5(略)钟如果有竞买人出价,将自动延迟5(略)钟。
五、拍卖方式:设有保留价的增价拍卖方式,保留价等于起拍价,至少一人(略)且出价不低于起拍价,方可成交。
六、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本院不承担拍卖标的瑕疵保证。特别提醒,有意者请联系本院辅助拍卖工作人员亲自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责任自负。
七、拍卖成交买受(略)出具的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及拍卖成交确认书自行至相关管理部门(略)标的物权属变更手续。(略)过程中买受人自行到车辆停放地提车,费用自理;买受人自成交之日起(略)日内自行将车辆过户至其名下,(略)车辆证照变更手续(含车辆证照补办及年审费用),涉及车辆以往的违章罚款、(略)费和(略)过程中应交的一切税、费均由买受人自行负责(若因该车辆由于自身的来源性质、原始档案与现有证件不符或由于相关部门的政策及法律致使不能(略)其车辆转移变更手续后果的,概由买受人自行负责)。买受人若逾期不(略)车辆过户手续,除车辆不作移交外,所缴款项不予退还,并征得委托人同意将车辆再行处理。
八、与本标的物有关人员【案件当事人、担保物权人(抵押权人)、优先(略)权人等】均可参加竞拍,不参加竞拍的请关注本次拍卖活动的(略)个过程。
九、本标的物优先(略)权人相关说明及拍卖前通知情况:本次拍卖发布三日前已经通知相关当事人及权利人,无法(略)予以公示。本拍卖公告的公告期开始前五日为通知公示期,公示满五日视为已经通知。优先(略)权人经通知未参与竞买的,视为放弃优先(略)权。
十(略)将锁定竞买人(略)账户内的资金作为应缴的保证金,拍卖结束后未能竞得者锁定的保证金自动释放,锁定期间不计利息。本标的物竞得(略)指定账户,拍卖余(略)指定账户【户名:(略)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略)公(略)营业部,账号:(略),汇款时请注明((略))粤(略)执恢(略)号标的物车牌号拍卖款】,拍卖未成交的,竞买人锁定的保证金自动释放,锁定期间不计利息。
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悔拍的,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依次用于(略)拍卖产生的费用损失、弥补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价、冲抵本案被执行人的债务以及与拍卖财产相关的被执行人的债务。悔拍后重新拍卖的,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
十一、司法拍卖因标的物本身价值,其起拍价、保证金、成交价相对较高。竞买人参与竞价,(略)保证金及余款可能会碰到当天限额无法(略)的情况,请竞买人(略)上充值银行。各大银行充值和支(略)址:
http:(略).com/market/paimai/sf-helpcenter.php?path=sf-hc-right-content5#q1
竞买人在拍卖竞(略)发布的拍卖须知。
十二、本公告同时刊登在(略)。
标的物(略)络询价报告jdbdcar(略)、(略)号
标的物详情咨询电话:(略)-(略)
<(略)监督电话:(略)-(略)
淘宝技术咨询电话:(略)-(略)-(略)
展唐助拍服务热线电话:(略)-(略)-(略)
联系人:(略)系方式:(略)
联系地址:(略)n(略)址:https:(略).com/(略)/(略)
二〇二四年一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