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卖公告(略)将于(略)年2月(略)日(略)时至(略)年4月(略)日(略)时止(延(略)”((略)www.(略).c(略)络司法变卖,现公告如下:
一、变卖标的:(略)弄(略)号(略)室。建筑面积:(略).(略)平方米;房屋类型:公寓;房地产权证号:沪((略))闵字不动产权第(略)号;核准日期:(略)年4月(略)日。土地宗地号:闵(略)坊4/6丘;土地权属性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使用权取得方式:出让;土地用途:居住用地(动迁安置房);使用期限:(略)-(略)-(略)至(略)-(略)-(略)止。
评估价:(略).7(略)。
变卖价:(略).(略);保证金:(略);增价幅度:(略)及其倍数。
二、变卖时间:(略)年2月(略)日(略)时至(略)年4月(略)日(略)时止(延时除外)。
三、竞买人须在变卖竞价程序结束前交纳变卖价款(略).(略)络服务提供者确认后取得竞买资格。变卖结束后,本标的物买受人原(略)的(略).(略)作为(略)指定账户;未竞得标的的竞买人所交付的(略).(略)将不计息退还。
特别提示:
1、竞买人参与竞买的,应当事先确(略)具有购房资格,必要时可(略)房地产交易服务热线“(略)”具体咨询限购政策;
2、拍卖成交确认后,因买受(略)无购房资格的,将依法承担悔拍等法律后果;
3、买受人应当在拍卖成交后持拍卖成交确认书以及住房限购所需材料,及时向商品住房所(略)申请(略)住房限购审核,取得房屋交易审核情况通知书,并至迟在按照拍卖公告的要求(略)提交,执行法院在审查确认后依法制作拍卖成交裁定书。
四、变卖流程:变卖期开始后,取得竞买资格的竞买人即可以出价。自第一次出价开始进入(略)小时竞价程序,其他取得竞买资格的竞买人可在竞价程序内以递增出价方式参与竞买。竞价程序内无其他人出价的,变卖财产由第一次出价的竞买人竞得;竞价程序内有其他人出价的,变卖财产由竞价程序结束时最高出价者竞得。变卖成交的,竞价程序结束时变卖期结束。
五、变卖方式:设有起拍价的增价变卖方式,同时设置延时出价功能。竞价程序结束前五(略)钟内无人出价的,最后出价即为成交价;有出价的,竞价时间自该出价时点顺延五(略)钟。
六、咨询、展示:自公告(略)委托的辅助机构咨询并预约看样。
七、特别提醒(略)不承担本标的瑕疵担保责任。有意者请亲自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责任自负。
八、变卖成交余款须于(略)账户(户名:(略)人民法院;账号:(略);开户银行:农行(略)),并向本院递交缴款凭证,不得汇入其他账户。买受人将拍卖成交余款(略)至非本院指定账户而产生的一切风险,均由(略)处置被执行人财产的强制措施,具有严肃性和权威性,任何参与竞拍者均应当谨慎对待。在准备参与竞价前,要认真阅读拍卖公告,实地看样,了解拍品现状,充(略)考虑个人能力,再决定理性竞价(略)不承担本标的瑕疵担保责任。有意者请亲自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责任自负。
变卖成交后买受人悔拍,重新变卖的价款低于原变卖价款造成的差价、费用损失等,由原买受人承担,本院可以直接从其预交的保证金中扣除。扣除后保证金有剩余的,不予退还,冲抵本案被执行人的债务以及与变卖财产相关的被执行人的债务;保证金数额不足以弥补重新变卖的差价、费用损失的,由原买受人补交;拒不补交的,强制执行。悔拍后重新变卖的,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
竞买人恶意参拍,扰乱拍卖秩序的,本院将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对其或者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等进行处理。
九、司法变卖标的因变卖价款金额较大,请竞买人自行了解银行相关规定,避免遇到因当天限额无法(略)等情况。
十、买受人全额(略)变卖成交款后,本院一并(略)涤除抵押、解除查封手续,买受人应于收到本院执行裁定书后自行及时至拍卖标的存放地(略)拍卖标的交接、提货等手续。
标的可能存在的所有欠费均由买受人承担。未明确缴费义务人的费用也由买受人承担。
十一、对上述标的权属有异议者,请于(略)年2月(略)日前通过辅助机构与本院联系。
十二、如需(略)(委托代理竞买人、联合竞买人、优先(略)提交审批材料,(略)参与变卖)或有其他事宜,请向辅助机构咨询。
十三、本次变卖事项经拍卖辅助机构以EMS邮政特快专递方式书面通知各方当事人。根据《最高人民(略)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通知被执行人、相关当事人变卖信息的,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5日即视为已经通知。
十六、本标的((略)弄(略)号(略)室)的全程变卖辅助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推介、看样、竞买人登记、协助(略)、(略)过户(略)已授权委托上海(略)公司为唯一辅助机构,承担辅助工作,竞买人、买受人无需为该机构的服务支(略)是申请执行人对本拍卖标的物选择进(略),不收取任何佣金费用。
请竞买人在变卖竞价前务必仔细阅读本公告及本次变卖发布的竞买须知、变卖标的调查情况表等资料。
<(略)。
咨询电话:(略)-(略) (略)老师:(略)。
联系地址:(略)2层。
举报监督电话:(略)-(略)-(略)。
(略)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