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 海 (略) 浦 东 新 (略) 人 民 法 院
拍 卖 公 告
1月(略)日(略)时至(略)年1月(略)日(略)时止(延(略)”((略)www.(略).c(略)络司法拍卖活动,现公告如下:
一、 拍卖标的:(略)青(略)弄(略)号(略)室住宅房;房地产权证号:青(略);建筑面积:(略).(略)平方米;房屋类型:公寓;房屋用途:居住;房屋结构:混合1;所有权来源:买卖;竣工日期:(略)年;核准日期:(略)年1月(略)日;土地宗地号:青(略)坊4/6丘;土地权属性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出让;土地用途:住宅用地;宗地(丘)面积:(略).(略)平方米;土地使用年限:(略)-9-5至(略)-9-4止。
评估价:(略)
起拍价:(略)(略);保证金:(略)(略);增价幅度:(略)(略)及其倍数。
二、拍卖时间:(略)年1月(略)日(略)时至(略)年1月(略)日(略)时止(延时除外)
三、 拍卖方式及竞价规则:设有起拍价的增价拍卖方式,至少一人(略)且出价不低于起拍价的方可成交。本次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拍卖结束前,每最后5(略)钟内有(略)接受竞价时间为准),则自最新出价时点拍卖活动顺延5(略)钟。
四、特别提示:
1、竞买人参与竞买的,应当事先确(略)具有购房资格,必要时可(略)房地产交易服务热线“(略)”具体咨询限购政策。
2、拍卖成交确认后,因买受(略)无购房资格的,将依法承担悔拍等法律后果。
3、买受人应当在拍卖成交后持拍卖成交确认书以及住房限购所需材料,及时向商品住房所(略)申请(略)住房限购审核,取得房屋交易审核情况通知书,并至迟在按照拍卖公告的要求(略)提交,执行法院在审查确认后依法制作拍卖成交裁定书。
五、咨询、展示:自公告之日起(略)委托的(略)咨询并预约看样,看样由拍卖辅助机构(略)陪同。
六、对拍卖标的权属有异议者,请于(略)年1月(略)日(略)负责向本院反馈。
七、竞买人应在拍卖竞价程序结束前交纳(略)络服务提供者确认后取得竞买资格。拍卖结束或流拍后,未竞得标的的竞买人所交付的保证金将不计息解冻、退回;本标的买受人(略)的保证金作为成交款的一部(略),自动转入本院指定账户。买受人悔拍的,交付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拍卖成交余款(拍卖成交款扣减保证金)须于(略)年2月8日(略)时前以买受人(或到本院(略)指(略)执行款专户;开户行:农行上海浦东(略);账号:(略)),并向本院递交缴款凭证。未能竞得者的保证金按原付款方(略)如数退还原(略)账户。保证金均不计利息。买受人逾期(略)拍卖成交余款即为悔拍,并须承担相应责任。
<(略)依法处置被执行人财产的强制执行措施,具有严肃性和权威性,任何参与竞拍者均应当谨慎对待。在准备参与竞拍前,要认真阅读拍卖公告,实地看样,了解拍品现状,充(略)考虑个人能力,再决定理性竞拍(略)不承担本标的瑕疵担保责任。有意者请亲自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责任自负。
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悔拍的,重新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造成的差价、费用损失等,由原买受人承担。本院可以直接从其预交的保证金中扣除。扣除后保证金有剩余的,不予退还冲抵本案被执行人的债务以及与拍卖财产相关的被执行人的债务;保证金数额不足以弥补重新拍卖的差价、费用损失的,由原买受人补交;拒不补交的,强制执行。悔拍后重新拍卖的,原买受人不得参与竞买。
竞买人恶意参拍,扰乱拍卖秩序的,本院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对其或者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等进行处理。
九、司法拍卖标的因保证金、成交价金额较大,请竞买人自行了解银行相关规定,避免遇到因当天限额无法(略)等情况。
十、拍卖成交后,载明买受人姓名和(略)络竞(略)上公示。
十一、买受人全额(略)拍卖成交款后,凭本院出具的法律文书自行及时(略)拍卖标的从原产权人过户至买受人名下的手续,在过户过程中所发生的由原权利人及买受人承担的税收和费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由原权利人和买受人各自负担,原权利人负担的部(略)由买受人在辅助机构的陪同下先行垫付。买受人自垫付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持有效(略)凭证至本院申报退款,逾期视为买受人自愿负担。
成交执行裁定书送达买受人之前拍卖标的可能存在的水、电、燃气、物业管理费、维修基金、车位管理费等欠费均由买受人(略)。
拍卖成交价不含本条涉及钱款。
十二、如需(略)(委托代理竞买人、联合竞买人、优先(略)权人)或有其他事宜,请与拍卖辅助机构联系、咨询。
委托代理竞买人、优先(略)权人、联合竞买人应于(略)年1月(略)日(略)时前通过拍卖辅助机构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及(略)明,来本院(略)相关手续,资格经本院确认后方可参拍。
十三、本案另有无法通知的利害关系人,自本公示满5日,视为已通知。
请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务必仔细阅读本公告及本次拍卖发布的竞买须知、拍卖标的调查情况表等资料。
拍(略)
咨询电话:(略)-(略)陈老师、(略)龚先生(辅助机构)
联系地址:(略)督电话:(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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