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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于
2021-12-11在采购与招标网发布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关于长沙市天心区新开铺路174号润丰园13-16栋2356号房屋(第二次拍卖)的公告
。现邀请全国供应商参与投标,有意向的单位请及时联系项目联系人参与投标。
(略)站页面中出现的“一键贷款服务”及“根据拍品为你推荐服务”,均与本院无关,请竞买人谨慎选择。如出现任何法律纠纷,竞买人责任自负。
公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略)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略)络司法拍卖的事项应当在拍卖公告发布三日前以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合理方式,通知当事人、已知优先(略)权人。权利人书面明确放弃权利的,可以不通知。无(略)公示并说明无法通知的理由,公示满五日视为已经通知。(略)络司法拍卖已按照上述规定通知了本案的有关人员,部(略)人员因特殊原因无法通知或可能存在未知权利人,特此公示。(略)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一日
<(略)
拍卖公告
(第二次拍卖)
<(略)将于
(略)年(略)月(略)日 (略)时至(略)年(略)月(略)日 (略)时止(延时除外)(略)雨(略)账户名:(略)人(略)址:
https:(略).com/(略)/(略)),现公告如下:
一、拍卖标的:
坐落(略)号润丰园(略)-(略)栋(略)号房屋,权证号码:(略),产权面积(略).(略)平方米,(略)摊面积:7.(略)平方米,房屋用途:商业、金融、信息,建成年份:(略)年9月(略)号,房屋现状出租作为(略)经营使用,租赁截止至(略)年(略)月(略)日止。
起拍价:¥(略),(略).(略),保证金:¥(略),(略).(略),增价幅度:¥3,(略).(略)。
二、咨询、展示看样的时间与方式:
1、自公告日起接受咨询(9点—(略)点);
2、咨询联系人:(略)资所(略)公司 (略)、(略)
3、本次拍卖不组织看样,意向竞买人请自行前往资产所在地查看。
三、(略)上公开进行,本院未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代为处置该资产;(略)发布的为(略)了解的公告信息本院不保证其准确性和完(略)性。
本院仅允许在具体案件中承担司法辅拍工作的机构发布、转载“法拍房”(略)允许发布、转载“法拍房”信息、扰乱(略)场秩序的第三方(略)会将相关线索移送相关部门处置,并对该第三方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依法予以训、罚或拘留。除本公告公布的司法辅拍机构和联系电话外,本院未委托任何中介或其他机构。为避免买受人有可能产生超出实际交易的支出,请勿通过中介或其他机构与竞拍。
本次拍卖不接受(略)外本院未委托任何单位和个人代(略)相应标的物展示页面(略)“(略)并缴纳保证金”,并按提示缴纳保证金是(略)参与此次拍卖的唯一方式,请勿将保证金转账至本院银行账户,切勿将保证金(略)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四、本次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拍卖活动结束前,每最后5(略)钟如果有竞买人出价,就自动延迟5(略)钟。
五、拍卖方式:设有保留价的增价拍卖方式,起拍价即为保留价,至少一人(略)且出价不低于起拍价,方可成交。
六(略)不承担拍卖标的瑕疵保证。特别提醒,有意者请亲自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责任自负。
七、因交易而产生的税、费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各自承担。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的费用由买受人先行垫付,垫付后三个工作日内至本院凭票据原件报支。逾期不报支的(略)的风险由买受人自行承担。未明确缴费义务人的费用由买受人承担,如果涉及到物业费、水、电燃气等欠费均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自行(略)水、电、燃气等户名变更手续,相关费用自理,具体费用请竞买人于拍卖前至相关单位自行查询。
八、对上述标的权属有异议者,请于开拍前3个工作日内与本院联系。
九、与本标的物有关人员[案件当事人、担保物权人(质押权人)、优先(略)权人等]均可参加竞拍,不参加竞拍的请关注本次拍卖活动的(略)个过程。
十、(略)将在竞买人账户内冻结相应资金作为应缴的保证金,拍卖结束后未能竞得者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拍卖未成交的,竞买人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本标的物竞得者原冻结的保(略)指定账户。竞买人缴纳的保证金在冻结期间不计利息。
十一、竞得者拍卖余款(扣除保证金后的余款)请在成交后十日内缴纳,请通过银行转账(略)至本院以下指定账户(注明买受人和资产名称):
户名:(略)
开户银行:(略)
账号:(略)
十二、司法拍卖因标的物本身价值,其起拍价、保证金、成交价相对较高。竞买人参与竞价,(略)保证金及余款可能会碰到当天限额无法(略)的情况,请竞买人(略)上充值银行。各银行充值和支(略)公布的说明。
十三、依照法释〔(略)〕(略)号《最高人民(略)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略)将生(略)络竞价成功确认书》,确认书中载明(略)拍竞买号信息。
竞买人在拍卖竞(略)发布的拍卖须知。
标的物详情咨询电话:(略))
承办法官电话:(略)-(略) (尹法官)
联系地址:(略)8号 (略)人民法院(略)技术咨询电话:(略)-(略)-(略)
(略)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