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公告
((略))川(略)执恢(略)号
(略)年(略)月(略)日(略)时至(略)年(略)月(略)日(略)时止(因竞价自动延时除外)在崇(略)上(略)址:https:(略).com/(略)/(略)?spm=a(略)w.(略).courtList.(略).lZd(略)a)进行公开拍卖活动,现公告如下:
一、拍卖标的:蒲(略)(略)号(略)栋1单(略)6号1-3层商业用房(建筑面积:(略).(略)㎡)。
实际查勘地址:(略)6号1-3层商业用房。
评估价:(略).(略);起拍价:(略).(略);保证金:4(略);增价幅度:0.2(略)。
其他情况说明:1、未(略)不动产登记手续,成交后可(略);
2、本次拍卖以同一栋相同层数的房屋照片为参照,具体以现状为准。
二、本次拍卖交易双方按照《税法》规定各自负担相应税费,出卖方应承担的税费由买受人先行垫付,之后买受人可持税务机关《税收完税证明》向本院申请退还垫付的应由出卖方负担的税费(申请退还垫付税费的时间(略)买受人自收到成交裁定书之日起二十日内)。标的物交付时所涉及的物业费、水、电等欠费由买受人自行承担,具体费用请竞买人于拍卖前自行向物业或相关单位查询。
三、本次拍卖财产本院已经进行了调查,相关情况在评估报告中对拍卖财产已知的瑕疵作了客观、详尽的说明。如本院安排了看样,请竞买人在拍卖前务必到(略)实地看样,仔细审查拍卖财产,认真研究查看拍卖财产的实际情况,调查是否存在其他瑕疵,审慎决定。竞买人一旦参加竞买,即视为对拍卖财产充(略)了解,并接受拍卖财产一切瑕疵(包括未明确披露的瑕疵)。本公告提供的拍卖财产(略)图片,供竞买人参考。
四、竞买人条件: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参加竞买。特别提醒,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对买受人资格或者条件有特殊规定的,竞买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或者条件。请竞买人务必在(略)前充(略)了解自身是否具备(略)条件,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本院将对竞买结果不予确认,没收保证金并重新进行拍卖。
五、本次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在拍卖活动即将结束前的最后一次竞价后,如果5(略)钟内还有竞买人出价,该竞价仍然有效,并再自动延迟5(略)钟,直至无人出价,该竞价才有效。
六、拍卖方式:本次拍卖为增价竞买。拍卖保留价即为起拍价,达到或超出起拍价即为有效应价;一人应买有效,二人以上应买价高者得。
七、拍卖竞价前意向竞买人须在淘宝(略)账号并通过实名认证(已(略)淘宝账号需通过实名认证),(略)竞(略)自动冻结该笔保证金。依照《最高人民(略)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竞买人在拍卖竞价程序结束前交纳保证(略)络服务提供者确认后,取得竞买资格。如竞买人未能及时完成(略)及保证金交纳手续,导致淘宝在拍卖结束前未能全额收到竞买人交纳的保证金,无法为竞买人开通竞买权限,因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竞买人自行承担。
在缴纳保证金过程中,如有疑问,请拨打淘宝司法拍卖服务热线:(略)。
八、拍卖成交后,本标的物竞得(略)指定账户,买受人应在(略)年(略)月(略)日前将拍卖成交价余款(扣除保证金后的余款)缴入本院指定账户:
案款卡号:(略)
银联号:(略)
款项付清后应及时联系本院,待承办法官通知(略)裁定书时一并到本院((略)崇(略)(略)号)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
拍卖未成交的,竞买人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
九、
十、关于参拍的重要提示:
1.买受人逾期未(略)可以裁定重新拍卖。重新拍卖时,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悔拍的,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依次用于(略)拍卖产生的费用损失、弥补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价、冲抵本案被执行人的债务以及与拍卖财产相关的被执行人的债务。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略)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七条之(略)拍中恶意抬价,扰乱司(略)可以对其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略)拍卖相关的文书,竞买人在参(略)提供确切的送达地址。如需更改地址,买受人应在拍卖活动结束时与本院联系确认更改。因提供的送达地址不确切,或(略)有关法律文书无法送达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十二、依照《最高人民(略)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略)〕(略)号)规定(略)将生(略)络竞价成功确认书》并公示。
“中环来拍官方”(略)w(略)站自助预约,产权过户、按揭金融贷款咨询电话:(略) (略) (略)。看样预约方式:1.关注(略)公众号“中环来拍官方”(略)www.(略).com;2.(略)订阅号底部菜单栏“预约看样”;3.搜索、选择所需看样标的物;4.填写信息完成预约;5.预约成功后,我们将在竞价前一周内统一组织看样,请您耐心等待(看样时请携带(略)件及预约看样短信)。
标的咨询电话:(略)-(略)
淘宝技术咨询:(略)
监督电话:(略)
联系地址:(略)pan >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