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略).com/(略)/(略)),现公告如下:
一、拍卖标的:(略)爱(略)C栋(略),(略)复式C,建筑面积:(略).(略)平方米。房屋用途:住宅;拍卖物建筑面积、性质、用途、是否欠地价及土地使用费,以相关主管部门最后核实为准。拍卖物建筑面积如实际面积与登记面积不符,其风险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案号:((略))粤(略)执恢(略)号
原案号((略))粤(略)执恢(略)号
起拍价:(略).6(略),保证金:(略),增价幅度:(略)及其倍数。
二、咨询、展示看样的时间与方式: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拍卖结束前工作时间(节假日休息)接受咨询(略)咨询电话(略)-(略);(略);本次拍卖不安排集体看样,有意者自行前往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物实物现状的确认,责任自负。
三、本次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拍卖活动结束前,每最后5(略)钟如果有竞买人出价,将自动延迟5(略)钟。
四、拍卖方式:设有保留价的增价拍卖方式,保留价等于起拍价,至少一人(略)且出价不低于起拍价,方可成交。
五、特别提醒(略)不承担标的物的瑕疵保证。有意者请亲自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责任自负。
特别说明:
1、参与竞拍人应符(略)关于住宅类房产限购政策,应具备(略)资格,否则相关法律后果自行承担。
2、竞得人在竞买成功、缴足拍卖余款、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后3个工(略)申请购房资格。
3、竞得人应在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次日起(略)个(略)出具的《(略),执行法院审查后可依法作出过户执行裁定书。
4、竞得人无购房资格(略)将撤销拍卖并重新拍卖,该竞得人不得参与该标的物的后续竞拍。
六、竞买人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另外,根据国家(略)目前的房屋限购政策,自然人竞买时应当符合现行国家(略)有关房地产调控政策规定的条件;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自行向相关主管部门核实条件。竞买人应当自行了解有关房地产调控政策及由此而产生(略)在向相关房地产主管部门送达过户文书时会注明,过户应当以买受人符合房产限购政策为前提。如买受人不符合限购政策导致不能过户的风险,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如参与竞买人未开设淘宝账户,可委托代理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进行,但须在竞买开始前3个工作日内向本院(略)委托手续;竞买成功后,竞买人(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负责人)须与委托代理人一同到本院(略)交接手续。如委托手续不全,竞买活动认定为委托代理人的个人行为。
(略)仅出具确认拍卖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并送达给相关主管部门(略)解封和产权过户手续。拍卖物是否可以(略)产权过户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到相关主管部门查询并处理;买受人应自过户法律文书送达之日起(略)日内到相关主管部门进行(略)产权过户手续。
八、拍卖成交时,成交价不包含转让时双方的一切税、费、应补地价、土地使用费等;标的物转让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略)。司法拍卖、过户过程中产生的税费,由相应主体依法各自承担。标的物原产权人(被执行人,下同)承担交易环节的增值税、(略)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略)过户时依法应由标的物原产权人承担的相关税(费)需由买受人先行垫付后,向本院申请退还已垫付税费。
九、对上述标的权属有异议者,请于在竞买开始前3个工作日内前与本院联系。
十、与本标的物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可参加竞拍,不参加竞拍的请关注本次拍卖活动的(略)个过程。
十一、本标的物优先(略)权人相关说明:
优先(略)权人:(略)情况详见拍品信息表)
十二、(略)将在竞买人(略)账户内冻结相应资金作为应缴的保证金,拍卖结束后未能竞得者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本标的物竞得(略)指定账户。
十三、竞得人须在拍卖成交之日起(略)个工作日内将拍卖成交尾款(拍卖成交价扣除保证金后的余款)一次性缴入本院指定(略),开户行名称:平安银行深圳(略),账号:(略)),款项全部缴清后,本院方可出具收款收据,拍卖未成交的,竞买人锁定的保证金自动释放,锁定期间不计利息。
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悔拍的(略)将依法处理。悔拍后重新拍卖的,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
十四、司法拍卖因标的物本身价值,其起拍价、保证金、竞拍成交价格相对较高的。竞买人参与竞拍,(略)保证金及余款可能会碰到当天限额无法(略)的情况,请竞买人(略)上充值银行。各大银行充值和支(略)址:
https:(略).com/market/paimai/sf-helpcenter.php?path=sf-hc-right-content5#q1
十五、依照法释〔(略)〕(略)号《最高人民(略)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略)将生(略)络竞价成功确认书》,确认书中载明(略)拍竞买号信息。
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请务必再仔细阅读本院发布的拍卖须知。
本规则其他未尽事宜,请向拍卖人咨询。
(略)、(略)
淘宝技术咨询电话:(略)-(略)-(略)
举报监督电话:(略)-(略)
联系地址:(略)1号罗湖(略)室
二〇二二年七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