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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拍卖公告
<(略)将于(略)年(略)月8日(略)时起至(略)年(略)月9日(略)时止(延(略)址:http:(略).com/(略)/(略),
一、拍卖标的
拍卖位(略)(略)(略)(高明段)东南侧规(略)北侧保利和府3幢(略)层(略)房【不动产登记证明号:粤((略))(略)不动产证明第(略)号】的房产,建筑面积(略).(略)㎡。
经定向询价,该房产处置参考价为(略)(略)。
第一次拍卖起拍价为(略)(略),第二次拍卖起拍价下降(略)%为(略).6(略),竞价增价幅度(略)(略)或其倍数,保证金6(略)。
房产面积以主管登记部门核准为准,如实际面积与登记面积不符,其风险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二、竞买人条件
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参加(略)。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对竞买人资格或者条件有特殊规定的,竞买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或者条件。
三、咨询、展示看样的时间与方式
自公告之日起至(略)年(略)月9日的工作时间接受咨询。
竞买人可以根据房产详细信息,自行前往实地看样。
需要预约看样的,请于(略)年(略)月2日前进行预约登记;届时根据预约登记情况另定时间组织看样,按统一看样时间看样。
自公告之日起至开拍前(非工作时间及节假日除外)接收咨询(预约登记)
我院委托揭阳同伦拍拍(略)络司法拍卖的司法辅助服务工作,联系人:(略)话: (略)。
参加竞买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责任自负。
四、拍卖方式
设有拍卖保留价的增价拍卖方式,保留价等于起拍价。不限制竞买人数量。一人参与竞拍,出价不低于起拍价,拍卖成交。
竞价程序结束前五(略)钟内无人出价的,最后出价即为成交价;有出价的,竞价时间自该出价时点顺延五(略)钟。竞买人(略)的时间为准。
五、拍卖保证金、拍卖款项(略)方式和账户
竞买人应当在参加拍卖前以实名交纳保证金,未交纳的,不得参加竞买。
(略)交纳保(略)对竞买人的相应款项予以冻结。冻结期间不计利息。
申请执行人参加竞买,可以在拍卖开始5日前向本院申请免交保证金。
拍卖成交后,买受人交纳的保证金可以充抵价款;其他竞买人交纳的保证金在竞价程序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解冻。拍卖未成交的,竞买人交纳的保证金在竞价程序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解冻。
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应当在拍卖成交之日起(略)日内将剩余价款交付本院账户(略);开户银行:中国(略)公司(略);账号:(略) (略) (略) (略) (略),汇款时注明((略))粤(略)执(略)号案件拍卖款)。
六、特别提示:
(一)竞买人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对竞买人资格或者条件有特殊规定的,竞买人应当具备规定的资格或者条件。不符合条件竞买的,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委托他人代为竞买的,应当在竞价程序开始前5个工作日内经(略)络服务提供者。
(四)拍卖房产因未(略)产权登记,房产建筑面积为预售合同约定建筑面积,实际登记面积以主管部门核准登记为准,如不符,其风险由买受人承担。
(五)拍卖财产以实物现状为准,需实地看样,请提前与本院联系。
(六)竞买人决定参与竞买的,视为对拍卖财产完全了解,并接受拍卖财产一切已知和未知瑕疵,本院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七)载明买受人真实身份的(略)上公示。
(八)买受人悔拍后保证金不予退还。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悔拍的,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依次用于(略)拍卖产生的费用损失、弥补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价、冲抵本案被执行人的债务以及与拍卖财产相关的被执行人的债务。
(九)标的物在(略)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执行。
七、特别声明
(一)竞买人决定竞买前,务必仔细阅读本院拍卖财产公示和本公告的特别提示;务必仔细阅读评估报告、认真查看标的物,充(略)了解标的物现状和瑕疵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竞买人决定参与竞买的,视为对拍卖财产完全了解,并接受拍卖财产一切已知和未知瑕疵。本院不能保证拍卖财产真伪或者品质,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二)买受人应当自法律文书(拍卖成交裁定书等)送达买受人后(略)日内自行(略)拍卖标的物从原产权人过户至买受人名下的手续,所涉及的由原权利人及买受人承担的税收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增值税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契税、印花税、交易手续费、权证工本费、个人(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和其他相关费用,以相关部门最终核定为准),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由原权利人和买受人各自负担,但原权利人负担的部(略)由买受人先行垫付。买受人自垫付之日起(略)个工作日内,持有效(略)凭证至本院申报退款,逾期视为买受人自愿负担。成交执行裁定书送达买受人之前拍卖标的可能存在的水、电、煤、物业管理费、车位管理费等欠费及滞纳金均由买受人承担。以物抵债的适用上述说明,但退款额在原抵债物价值中予以扣减。
(三)本公告同时刊登在(略)。
举报监督电话:(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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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地址:(略)n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