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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 卖 公 告
本院将于(略)年(略)月(略)日(略)时至(略)年(略)月(略)日(略)时(延(略)址:http:(略).com/)进行拍卖,现公告如下:
一、拍卖标的
(略)(略)-D-2号3单(略)(略)室房产一处(建筑面积:(略).4㎡)。
评估价:(略)(略),起拍价:(略).4(略),保证金:7(略)(略),竞价幅度:(略)(略)/次(及其(略)数倍)。
二、竞买人条件
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具备法律规定相应资质的主体均可参加竞买。竞买人申请参与竞拍的,应当承诺具备购房资格及自愿承担法律后果,竞买人若虚构购房资格或者与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逃避履行法(略)将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参与竞买人未开设京东账户,可委托代理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进行,(略)提交委托材料(随带营业执照副本、(略)确认后可参与竞买。竞买成功后,竞买人(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负责(略)交接手续。如果买(略)签订成交确认书(略)提交经公证的委托书,并由代理人携带经公证的委托书原件、委(略)签订成交确认书、(略)标的。如委托手续不全,竞买活动认定为委托代理人的个人行为。
三、咨询、展示看样的时间与方式:自(略)年(略)月(略)日起至(略)年(略)月(略)日(咨询时间9:(略)-(略):(略);(略):(略)-(略):(略),节假日除外)接受咨(略)(略))。
四、本次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拍卖活动结束前,每最后5(略)钟如有竞买人出价,则自动延迟5(略)钟。
五、拍卖方式:涉案房屋为设有保留价的增价拍卖方式,未达保留价不成交。
六、标的以实物现状为准,相关信息评估(略)不承担拍卖标的瑕疵保证。特别提醒,有意者请亲自到相关部门详细咨询限购、过户、税费缴纳等相关政策,过户风险自行承担。未咨询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现状的认可,责任自负。
特别提醒:
有意者请亲自到相关部门详细咨询限购、过户等相关政策,过户风险自行承担。本次交易所产生的涉税款项,以及有可能存在拖欠、补缴的涉税款项,对于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承担主体的,由相应主体承担;对于未有明确规定的,由买受人承担。与涉税款项无关的其他欠缴的费用(如水电费、物业费等)由买受人承担。
就前述税费事项及其他费用具体情况,请意向竞买人自行至相关主管部门及相关单位详询。竞买人决定参与竞买的视为对拍卖财产完全了解,并接受拍卖财产一切已知和未知瑕疵。
七、因涉案房屋存在未完成综合验收等情况,不具备(略)转移登记条件,拍卖、变卖成交或以物抵债后,本院暂无法向不动产登记部门送达相关执行裁定书(含拍卖成交确认裁定书和以物抵债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其目前不能排除此后被其他有权机关查封的可能性。待具备(略)转移登记条件后,本院方可向不动产登记部门送达相关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
因本次拍卖产生的费用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略)。买受人需于签收拍卖成交确认裁定之日起(略)日内完成涉案房屋的转移登记手续,如买受人在(略)涉案房屋转移登记过程中垫付了因本次司法拍卖产生的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的税费,可在垫付款项之日起5日内,持税务机关开具的《税收完税证明》及本次司法拍卖被执行人应负担的税费明细向本院提交退款申请,并附上有关缴费凭证原件及核税清单,本院审核后退还买受人,逾期未申请的,视为买受人放弃退还已垫付的税费。
八、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对本院执行行为、涉案财产权属有异议,或主张对涉案财产享有居住权、承租权、优先(略)权等权利的,请于(略)年(略)月4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异议申请。
对拍卖标的物主张优先竞买权的意向竞买人,务必于拍卖开始5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材料,申请材料中须包括如下内容:享有优先权的证明材料、意向竞买人(略)明(自然人(略)、法人及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联系方式。未提交材料的以及逾期提交的,本院均不予认可。
九、与本标的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可参加竞拍,不参加竞拍的请关注本次拍卖活动的(略)个过程。
十、拍卖竞价前意向竞买人须在京东(略)账号并通过实名认证(已(略)京东账号需通过实名认证),(略)竞买保证金,具体要求请阅读竞价页面内的《(略)告知的司法拍卖流程(拍卖前必看)的相关准则。拍卖结束后未能竞得者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本标的竞得者原冻结(略)指定账户,拍卖余款在(略)年(略)月(略)日(略)时前将拍卖成交价余款((略)指定账户(户名:<(略);开户银行:中国(略)公司丹东(略)行,账号:(略),联行号:(略)),拍卖未成交的,竞买人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
十一、依照《最高人民(略)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略)将生成相应《成交确认书》并公示,确认书中载明(略)拍竞买号等信息。
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请务必再仔细阅读本院发布的拍卖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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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监督电话:(略)-(略) 陈法官
京东技术咨询电话:(略)-(略)
联系地址:(略) >号
: http:(略).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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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0二二年十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