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将于(略)年12月(略)日(略)时至(略)年12月(略)日(略)时止(延时的除外)(略)金(略)址:http:(略).com
一、拍卖标的:(略)管(略)号4(略)东5单(略)5层(略)号(不动产权证号:(略),建筑面积:(略).(略)㎡)的房产。
起拍价:(略),保证金:6(略),增价幅度:(略)。
二、竞买人条件:凡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参加竞买。
(略)关于人民法院司法拍卖房产竞买人资格若干问题的规定》,受房产所在地限购政策约束的竞(略)不予准许。竞买人申请参与竞拍的,应当承诺具备购房资格及自愿承担法律后果。意向竞买人请自行到相关部门详细咨询限购、过户等相关政策,过户风险自行承担。受限购政策影响,拍卖成交后,因买受人无购房资格无法(略)过户手续的,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如参与竞买人未开设淘宝账户,可委托代理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进行,但须在竞买开始前(略)委托手续;竞买成功后,竞买人(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负责人)须与(略)交接手续。如委托手续不全,竞买活动认定为委托代理人的个人行为。
下列机构和人员不得参与竞买并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与其行为相关的拍卖财产:
(一);
(三)承担拍卖辅助工作的社会机构或者组织;
(四)第(一)至(三)项规定主体的工作人员及近亲属。
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咨询、展示看样的时间与方式:自(略)年(略)月(略)日起至(略)年12月(略)日9时止接受咨询,有意(略)一安排看样。
四、本次拍卖活动设置延时出价功能,在拍卖活动结束前,每最后5(略)钟如果有竞买人出价,就自动延迟5(略)钟。
五、拍卖方式:设有保留价的增价拍卖方式,保留价等于起拍价,至少一人(略)且出价不低于起拍价,方可成交。
六、特别提示:
(1(略)不承担拍卖标的瑕疵保证。有意者请亲自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责任自负。
(2)拍卖物建筑面积、性质、用途、是否欠地价及土地使用费,以相关主管部门最后核定为准。拍卖物若实际面积与登记面积不符,其风险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3)能否(略)过户手续及(略)过户手续的时间请竞买人在竞买前自行到相关职能部门咨询确认,标的物现状及存在瑕疵等原因导致不能或者延迟(略)过户手续及(略)二次过户造成的费用增加的后果自负,拍卖人不作过户的任何承诺,涉及违法、违章部(略),由买受人自行接受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行政法规的处理。
(4)拍卖物上如有人使用居住或者存在房屋租赁等合同关系,拍卖成交后,由买受人与相关使用人或者合同关系当事人依法自行协商解决或者自行循法律途径处理。一切风险由竞买人自行承担。
七、标的物过户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略),司法拍卖形成的税费,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原权利人和买受人各自负担,但原权利人负担的部(略)由买受人先行垫付。缴纳方式:由原买受人先行垫付,垫付后凭税务部门出具的出卖方已缴纳税款的票据,向本院申请退还已垫付本次交易产生的税款,但应优先保障本案执行款(仅限抵押房产、保障生活用房租金、诉讼费、执行费等),如无剩余执行款退还已缴纳税款,买受人可另行主张。买受人应自解封过户裁定送达(略)产权过户登记机关(略)提交垫付的税费票据至本院申请退款,逾期未提交税款票据有效(略)凭证申报视为买受人自愿承担所有交易费用。如有注销原权证需公告等情形,由买受人书面向本院提起申请,时间可再次顺延(略)个工作日,逾期未提交申请视为放弃。对可能存在的影响标的物使用的水、电、物业管理等欠费及未明确缴费义务人的费用由买受人先行承担后,另行主张,具体费用及相关政策请竞买人于竞买前至相关单位自行查询。
八、对上述标的权属有异议者,请于(略)年12月(略)日前与本院联系。
九、与本标的物有关人员[案件当事人、担保物权人(质押权人)、优先(略)权人等]均可参加竞拍,不参加竞拍的请关注本次拍卖活动的(略)个过程。
十、本标的(略)拍时间告知的相关说明。
已通知当事人。部(略)无法联系上的当事人已采取公告形式送达。
十一、月7日(略)时前缴入法院(略),开户银行:中信银行(略),账号:(略))。缴纳尾款后电话告知本院(联系电话:(略))如需(略)贷款手续,请务必于指定的尾款交纳期限之前交纳,如无法如期交纳,则视为悔拍,保证金不予退还。拍卖未成交的,竞买人冻结的保证金自动解冻,冻结期间不计利息。
除应缴保证金外,本院严禁全体(略)或个人收取手续费、中介费等任何费用;成交后,买受人应自行到相关部门(略)过户手续。
竞买人在拍卖竞价前请务必再仔细阅读本院发布的拍卖须知。
咨询电话:(略) 淘宝技术咨询:(略)-(略)-(略)
看房电话:(略) 带看不收取任何费用,如有收费行为请如实举报。特别提示:(略)立场,仅供竞买人参考。竞买人也可向本院及(略)权证、过户手续的行政职能部门了解核实。
联系地址:(略)3号
(略)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